泄露个人信息 最高可罚 10 万元

  
2017-07-27 10:06:33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泄露个人信息 最高可罚 10 万元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意见稿也给出了应对之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对于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以及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意见稿也给出了相应处罚,即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身份信息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2015年11月1日,“快递实名制”登记正式开始实行。然而,该制度已经实行近两年,却在现实生活中仍面临“遇冷”的局面。
  
  意见稿重申了快递实名制的要求,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如果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但同时,意见稿也规定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用户有投诉快递企业7日内需处理
  
  针对快递行业存在的一些野蛮 分拣、包裹丢失、送货不及时等问题,意见稿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特别是对于快递可能丢失的风险,意见稿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如果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也可以根据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焦点解析>>>
  
  焦点一

  
  信息保护与实名制咋兼顾
  
  在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意见稿也对实名制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互相矛盾的问题。“实名制意味着要有真名实姓、有真实的身份证号码、有身份证上记载的常住地址。同时,法律规定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保护个人隐私与实名制这两个规定放在一起,怎么办?两者应当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实名制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不打折扣的。未经消费者同意,谁都不能擅自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焦点二
  
  索赔难问题能否破解

  
  在既往的暴力分拣、送件迟滞甚至丢失等问题发生后,消费者往往遭遇维权难。此次意见稿是否有“力挽狂澜”之效?
  
  在刘俊海看来,消费者索赔难,第一是举证难,第二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不畅通。“有的快件丢失后,快递公司只是赔十元八元的快递钱,但这里有时涉及到财产权益问题。比如,在丢失的快件中,有的是经商合同,有的是欠条,这些货物丢失后会造成对方不认账,后果很严重。快件丢失有的涉及财产权益,有的涉及精神权益。举证难主要是因为一些消费者没有固定和保全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建议消费者善于固定和保全证据,比如快递单、付款凭据等,如果是给朋友寄送的,可以相互协助查询”。本版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