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意见》)开始施行。《意见》明确,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有望松动。
消息一出,引发了社会各界较大的关注。公众担心,突然给“醉驾入刑”松绑,醉驾会不会由此变多起来,而之前的努力都前功尽弃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一旦把握不好将会导致选择性司法、司法不公,甚至会破坏司法公信力。因此,纵然醉驾入刑有松动,犯罪情节的把握也不可“松”。
醉驾入刑备忘录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入刑。2011年9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7年5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院在辖区内指定1至2个中级法院、2至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争议
是倒退还是更规范?
此消息一出,不少人担心,一旦给醉驾松绑,就是在纵容一些人醉驾,不仅可能导致前功尽弃,还会让酒驾出现反弹。他们认为,虽然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来惩罚,可是这种治安处罚有多大的约束力,对醉驾者能起到多少警示和震慑作用?会不会导致其对醉驾不以为然,或心存侥幸,甚至重蹈覆辙?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甚至有人表示,给“醉驾入刑”松绑是一种倒退。
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此次最高法的《意见》中,只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对醉驾量刑的一种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作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并非对醉驾入刑的松动。而且,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在承认醉驾是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考虑到其具体情节,这是好事。
情节轻微如何把握?
当给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个规定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认定的问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不好掌握。“这可能会使执法、司法人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会导致选择性司法甚至司法不公。”有学者担心,如果同样是醉驾,有的人定罪,有的人却没有定罪,这样会破坏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公众也会担心有权势的人钻空子。
●数据
5年全国查处饮酒驾车247万起
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实施以来,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观点
情节轻微免刑罚早有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最高法此次出台《意见》关于醉驾的规定在法律上有根据。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提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阮齐林表示,《刑法》的上述规定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各个罪名,尤其是更多地适用于轻罪,“而这个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最轻的罪,不是之一,因为最高刑就是拘役。因此从法律上讲,没有道理将危险驾驶罪排除适用总则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如果排除适用的话,法理上说不过去”。
尺度把握不可“松”
鉴于界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尺度的重要性,有学者提出,应该在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制定一套严密的“界限”认定方法和标准,用制度堵住“打法律擦边球”的空间。
其次,对于因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而免予定罪处罚的案例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避免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的行为发生。
最后,要加强改革试点地区司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坚决查处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滥用职权等腐败、违法行为。
该学者认为,新意见的出台只是我国法制制度自我完善的探索与实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依然是一条法律红线,切不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