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岳县的一对“85后”夫妻闹离婚,却被法院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无独有偶。日前,江安县法院夕佳山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的过程中,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设置了为期5个月的冷静期。相关负责人表示,“冷静期”制度让法院给离婚诉讼按下“暂停键”,给夫妻双方喘息和思考的机会,从而推动婚姻矛盾的化解。“如果能挽回婚姻这当然是‘成人之美’,但如果拖得越久让事情变得更糟呢?”此事一出,网上立马分成认同与担忧两派。
对此,专家、律师认为,“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所有离婚诉讼,也并不一定能扼制高离婚率,设置“离婚冷静期”机制还需慎重考虑。
●背景
全国开展家事审判改革
2016年,最高法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选择了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这项工作。
按照《意见》的要求,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开展探索,“离婚冷静期”便是形式之一。
据报道,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在离婚判决中引入了“冷静期”,在已进入“冷静期”的67起离婚案件中,成功挽回了27个濒临破碎的婚姻家庭;在河南,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一些基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尝试实行3至6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据新华社
●声音
“成人之美”还是“多管闲事”?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表示,如今不少年轻人,都把婚姻当儿戏,一点小事就要闹离婚。因此,本着更加人性化的原则,发出一个“离婚冷静期”通知,也许就可以帮助那些“一时冲动”的小夫妻们收回离婚的愿望,这岂不是“成人之美”?
但也有媒体认为“离婚冷静期”并不适合所有离婚者,空有劝人和好的积极态度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有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余地了,再强加一个冷静期,多半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糕。《光明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公共服务部门没有限制离婚的权利,用政策限制离婚在执行上存在巨大风险。通过启动社会工作程序,利用社区、妇女儿童权益组织以柔性方式进行干预引导才是符合法理人情的现代社会治理之道。
●回应
不是所有离婚都“暂停”
面对争议的声音,安岳县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蒋新儒于日前作出回应。“我们在发通知书的时候已经预想到了会引起争议,特别是在一些法律界人士中间,他们认为违法干涉了婚姻自由。”蒋新儒表示,有争议很正常,越是有争论越能推进工作。对于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的相关要求,也有一些文件精神。
针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问题,蒋新儒称:“肯定不是所有的婚姻案子都会发,离婚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婚姻危机和婚姻失望,对于婚姻失望的肯定要保证他们离婚自由,那种情况不可能发通知书,而在婚姻危机中,比如有和好可能的、年轻冲动离婚的、性格差异、当事人或者亲属提出让法官多劝劝,在这些情况中,我们根据情况才会发。”“我们并不是禁止离婚,只是暂停他们离婚,在这个问题上,外地法院探索过这种做法,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也都引起了争议,但我们觉得这件事要从正面来看,要看到这种做法也起到了作用,挽救了一些家庭和婚姻。”
●观点
“离婚冷静期”机制还需考虑
离婚诉讼中究竟该不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记者采访了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宋雯婷,她对法院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这件事持一分为二的观点。
宋雯婷认为,针对年轻夫妇冲动离婚,可以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方式,避免一些夫妻的情绪化离婚。同时,对于一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一方有家庭暴力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情况,当事人想要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法院给出了3个月“离婚冷静期”,反而会加剧对家庭成员中弱势一方的伤害。“总的来说,我认为这种‘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离婚诉讼,也并不能真正扼制高离婚率。”“结婚是感性的,离婚是理性的。现在闪婚闪离的太多了,为了维持婚姻稳定,设置一个冷静期我觉得还是可以的。”四川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告诉记者,从挽回婚姻的角度来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好的。“作为办事人员劝一劝是可以的,但要作为一个机制,可能还得考虑一下。”胡光伟表示,法律提倡婚姻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找不到相关规定支撑,这个机制就显得有些不伦不类。”胡光伟说,“离婚冷静期”如果要成为一项长效机制,还需要实践,但实践是需要成本的,在司法成本有限的前提下,我们还需要慎重考虑。
本报记者梅戈飞实习记者徐毓蔚除署名外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