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发布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案例

  
2017-01-12 10:10:44
     

成都中院发布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案例

签好合同再用工 避免支付双倍工资

职工在试用期辞职,法院为何判决企业支付其两倍工资差额?明明是借款人还不起房贷,法院为啥不支持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依法保护产权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八十项提示》。

据悉,该“风险提示”为首次发布,来源于成都法院审理的上万件产权纠纷案件中反映出的各类情况,并对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风险提示”涉及企业物权保护、企业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企业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劳动用工保护等多个方面。

案例1

先签合同后用工 避免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2014年6月16日,杨某于某公司入职,担任管道工,但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

2014年9月19日,因调岗问题,杨某离职。后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杨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000元。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称杨某在试用期间提出离职,故不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差额。【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在于杨某试用期提出辞职,均不能免除某公司承担两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故驳回某公司关于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评析及风险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开始试用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且其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最晚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超过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负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案例2

仅有预告登记 没有优先受偿效力

【案情】张某、唐某向某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双方约定:出现违约事项时,双方协商可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之后,张某、唐某购买房屋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房屋按揭贷款。

后张某、唐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唐某将所购房屋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仅有预告登记未完成本登记的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无优先受偿的效力。某银行未能提交其后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据,故抵押权并未设立,对某银行要求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评析及风险提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需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如果企业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企业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案例3

股权转让行为 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案情】2003年4月,某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登记,陈某持20%股权、李某持75%股权、第三人何某持5%股权。2008年4月5日,李某与何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持有的公司30%股份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后陈某认为李某与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其股东优先购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何某转让股权并未告知陈某,更未书面通知征求陈某的意见,已侵犯了陈某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陈某就李某按上述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0%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评析及风险提示】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4

企业自我宣传 如何防止侵犯著作权

【案情】2013年,版权局对某网络公司的172件摄影作品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证书上均载明登记号。后该网络公司发现某旅行社未经其许可在网站使用其摄影作品,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判决某旅行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评析及风险提示】企业在宣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了著作权的授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王晓燕刘方祺陈正霞本报记者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