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包括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在内的网络平台首先是大众交换信息和资金等物资的有益媒介,不法分子也利用它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引人瞩目的微信红包赌博现象为例,全国各地相继破获利用各种虚拟红包赌博案件,赌资动辄上千万元,已有愈演愈烈蔓延之势。
不久前,由公安部统一指挥、督办,江苏省公安机关在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下进行侦办的“5.08”特大跨国网络赌博案成功告破。36名境内外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有专家指出,网络赌博危害很大。有些企业主因为从事了网络赌博,企业倒闭,资金链断裂,妻离子散,倾家荡产,使得公众对平台责任的关注达到了空前的高度。网络平台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也成为公众关注热点。
◎资料
赌博网站往往装扮合法外衣
据办案公安机关介绍,目前网络赌博在全国呈现急剧扩张的趋势,而这些网络赌博网站主要是在各个地区设立代理商,利用传销代理的形式,很快就能聚拢大批赌徒,有的案件参赌人员涉及全国21个省,132个城市。
在公安部督办的一次收网行动中,共抓获数十名名犯罪嫌疑人,捣毁6个网络赌博平台,查扣涉案计算机、手机、银行卡、U盾等大量赃物,初步查明仅2015年以来的涉案金额就达3.2亿元。这些赌博网站是如何操作赌博的?他们又是如何获利的呢?
公安机关侦查初期发现,一些犯罪团伙通过开设“伯乐”、“鑫乐”等网站,模仿国家发行的福彩、体彩大肆组织私彩等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这些私彩赌博网站下注方式与合法彩票买卖投注一样,甚至中奖号码都是相同的。犯罪分子通过一番伪装之后,再通过高中奖率的诱惑,吸引了大批赌徒下注。当然大部分人不会中奖。如果中奖也是犯罪分子看到某一个点,长期没人投,就放几个奖进去,也就是人为操纵。
这些违法赌博网站的犯罪团伙分工严密,而且实际操作赌博的人员都在境外,为了逃避警方打击,犯罪团伙还大量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签订虚假商务服务协议,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地下钱庄等多种手段套现赌资。赌徒投资进去,钱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到赌博网站设立的账户里,不会进入到国家财政。
◎观点
平台应担当起社会责任
法律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包治百病的万能良药。需要承认的是,目前微信群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组织赌博、管理赌注的场所,这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提高了赌博组织者的效率,增加了打击查处的难度。因此,在检视微信平台法律责任之外,平台作为企业可以担当起社会责任。
新技术背景下,为有效应对非法网络赌博行为,一方面,在组织的角度,平台企业有必要考虑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配合、协助查处网络赌博责任人,并且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向平台用户乃至社会公众提示风险、宣教法律以及引导行为。
另一方面,在技术的角度,微信等平台有必要考虑基于真实案例的实证分析,总结规律,区别不同情形,有针对地开发技术防控预案以及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对于目前较多见的利用拼手气红包的随机性赌博,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在群内限制红包发送频率和金额,以及对特定个人暂时禁用红包功能等等。也可对于线下赌博在微信平台的线上化,根据群内资金流进行精确识别,限制群内资金流转频次、限制资金总量等等。
本期作者 晓武 吴沈括
◎评论
专家:网络平台法律责任不明确
如针对目前蔓延的微信赌博现象,一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或者开设赌场的,应当受到包括自由刑与罚金刑在内的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赌博的组织者而言,不论其外在形式如何,都不妨碍刑法的规制适用,根据最高院法释[2005]3号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开设赌场论。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成立共犯的首要前提是微信等平台“明确知晓”特定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参与”到该犯罪行为之中。即使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犯的正犯化”框架下,立法者依然强调了“明确认识+共同意志”的二元要求。显然,不能仅仅因为赌博犯罪行为发生在微信平台的事实,就据此认定微信等平台构成共犯。
微信平台是否有防治赌博犯罪的作为义务,如果有,那么该义务内容的边界何在。检索比照我国互联网治理规范可知,微信等平台并不承担总括的、一般意义上的犯罪防治(作为)义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各类平台承担义务被明确限定在:发现赌博犯罪等特定的不法情形时“停止传输”、“保存证据”并且“报告有权机关”。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赌博犯罪行为发生在微信平台,就要求微信等平台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