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综治办在全省率先创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由于我国精神病人公共监护制度不够完善,监护、监管力度不够等,导致精神病人伤人伤己事件频发,不时挑动公众敏感的神经。社会要真正尽到公共监护责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应以“精神病人责任险”的创设为契机,不断加强公共监护制度的完善。
日前,福州市综治办在全省率先创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通过政府出资投保的方式,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毁物造成的后果,通过保险理赔形式减少损失。
有专家指出,福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的创设具有积极意义,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借鉴和推广使用。但不能以此“精神病人责任险”替代公共监护责任,政府以及全社会对于精神病人的公共监护责任,不能一“保”了事。
◎背景
我国有1600万重型精神障碍患者
我国目前有1600万重型精神障碍患者。仅仅北京在册接受治疗的重型精神障碍患者约有6.1万人。根据一般规律,约10%至20%重型精神障碍患者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行凶,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较之普通的伤人事件危害更大。某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来,该所接受各地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精神病鉴定,共有285例。其中183例是由于一些监护人监护不力、监护失控,甚至不监护导致精神病人发病肇事的,占了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行为涉及到各种犯罪类型,如纵火、投毒、强奸、诬告、凶杀、破坏通信设备等。
有专家分析,精神病患者肇事的原因复杂,但主要表现在监护不到位或者缺位。如在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中,有的因为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无力监护;有的监护人怕自己成为受害者,惟恐避之不及;还有的虽然有监护能力,但因对精神病患者缺乏信心、失去耐心,不履行监护职责,不愿监护;有的精神病患者的父母都已经去世,又没有其他监护人,而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又未负起监护责任,导致精神病患者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评论
“责任险”不能替代公共监护责任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既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成为受害者家庭不可承受之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是公共监护的一种有益补充。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是发生意外伤害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而这种补救措施,对于那些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受害人来说,已经于事无补,甚至毫无意义,不能因为有了“责任险”,反而削弱了全社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这就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意外伤害干预机制,在管理和医疗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防范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等意外事件发生。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不能替代公共监护责任。公共监护制度应始终跑在“责任险”的前列。国家应加快出台《强制医疗所条例》,对“惹祸”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彰显国家监护责任。特别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不仅是对这一群体的关照,更是对公共安全的关照。政府应将监护和诊治精神病人的责任担当起来,不能任由大量精神病人“自生自灭”;尤其是不能让那些重性病患者散落人间,监护精神病人,并不是对他们实行“严防死守”,而是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医治和服务。
◎声音
监护缺失造成恶性案应担刑责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但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其中有对监护不力处罚力度不够有关。
减少患者肇事肇祸,需要加强社区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加强信息化防治网络的监测,但是不应该忽视家庭监护人的作用,如针对精神病人康复机构缺失问题,北京市从2013年将开展精神残疾人居家与社区康复试点。试点首批选择1500名“稳定期”重度精神残疾人作为服务对象。专业精神康复人员将入户开展“一对一”的居家康复指导和社区康复活动,将责任落实。
近年来,公众强烈要求加强和加重精神病人监护人不力的法律惩戒规定。有专家认为,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监护人只负担民事赔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令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常常疏于管制和监护,从而致使此类悲剧一再发生。建议对于精神病人杀人这一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司法修改中应考虑让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进而加强其对精神病人看护的责任心,以此避免悲剧的频繁发生。
本期作者 晓武 张西流 席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