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法评 | “黑暗”中真能生出“荣耀”?

  
2024-09-27 10:14:58
     

□ 特约评论员 周葱

  
  韩剧《黑暗荣耀》是前年全球电视剧爆款,火得一塌糊涂。大女主把当年欺辱她的人全部加以严酷报复,一个都不原谅。惩恶扬善,尤其是坏人被修理,是普通人的朴素愿望,中外概莫能外,这也是此类爽剧大行其道的原因。所以,当看到云南昭通两男子周某、袁某反向诈骗“电诈分子”1800元的新闻时,可以想象有不少网友直接喊“爽”!这两人被行拘后,不少人仍然坚持认为他们没做错,警方不该管。警方则表示,此二人具有诈骗对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即使两人的行为属于“反向诈骗”,依法也应予以处罚。
  
  我们先来看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者区别,主要在于涉案金额的不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法律均未对公私财物是否合法予以区分。这意味着,即使所诈骗的财产属非法财产,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基于此,昭通警方的处置是有法可依的。
  
  那普通人面对诈骗不可以反击吗?国家不是鼓励私人救济吗?再看《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实施私人救济不但有前提,而且有限度,不能把越界的“报复”等同于合法的自助。
  
  回到韩剧《黑暗荣耀》,大家只知道看起来爽,可能不了解此剧在韩国只准许已经具备明辨是非能力的成年人观看。用导演的话来说就是,“这不是一场用合法途径来完成的报复,而是选择了私人报复的方式。”电视剧可以这样编,在现实中,社会运行必须依靠法律来维护。都搞私人报复,肯定会乱套。周某、袁某面临诈骗时的正确选择就是立即报警,而不是反向诈骗。
  
  当然,支持二人的网友说法也不是全无道理。此事案情特殊,一来对方是诈骗人员,二来此事未造成严重的的社会后果,金额也在3000元以下。所以有律师提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事时可酌情从轻。围观者的启发是:除非是非常急迫必须做出反制行为,遇到权益受损,最优选择还是求助司法机关。“黑暗”中未必能出生“荣耀”,私人报复往往行走在法律边缘,后果具有不可控性。如果报复未成,自己反而被法律惩处,那就作茧自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