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比多少才算“占领销售市场”?相对性原则如何限定关联公司?
“祸”起合同纠纷 两公司闹上法庭
近日,本报“法治热线”栏目收到一起合同纠纷案的线索。诉讼双方为四川高发城镇燃气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高发燃气”)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案涉产品为安徽某公司生产、四川高发燃气销售的四氢噻吩(注,该产品为燃气中的“加臭剂”,起安全警示作用,分为进口和国产两大类别)。目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从四川高发燃气提供的(2024)皖 0803 民初 252 号判决书看到,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双方合同中有“占领销售市场”这一表述,但对达到怎样的标准算完成“占领销售市场”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此外,安徽某公司认为四川高发燃气的关联公司从其他公司处购买四氢噻吩产品,应视为高发燃气违约,这又该如何认定?
四川高发燃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合同约定,我们已在销售区域完成从零到有的突破,在合作之初即卖出了10余吨产品。我们认为这属于占领了市场。而安徽某公司却认为我们未占领市场。合同还约定,安徽某公司不得以其他客户的名义在合同约定区域内销售该产品,如销售需取得我们的同意。但在合同期内,安徽某公司将产品卖给了四川另一家公司。此外,安徽某公司认为我们的关联公司向其他公司采购了进口的四氢噻吩产品,属于违约。”
8月22日,记者向安徽某公司发出采访函,截至记者发稿,暂未收到回复。
四川高发燃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成都华特鑫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华特鑫瑞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鑫瑞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田丰瑞出资1666.60万元,占股83.33%,系控股股东。高发燃气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华特鑫瑞公司出资8000万元,占股80%,系控股股东。四川省高发鑫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发鑫正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华特鑫瑞公司出资51万元,占股51%,系控股股东。
2023年8月16日,高发鑫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四氢噻吩战略合作经销协议》,双方约定由高发鑫正公司代理销售另一家公司法国阿科玛的四氢噻吩产品。
记者查阅发现,近年来各地也有不少案例有与本案争议焦点类似的情况。
那么,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的执行空间该如何处理,如何理解四川高发燃气与安徽某公司一案的争议?为此,记者采访多位专家学者和律师。
从独家合作到对簿公堂
多个争议点引发诉讼
“合作愉快!”为深耕全国燃气行业,推动燃气本质安全,2023年5月,四川高发燃气与安徽某公司签下《产品经销协议》,约定四川高发燃气作为唯一代理商在云贵川渝地区代理销售、推广安徽某公司的四氢噻吩产品。
四川高发燃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合同签订后,四川高发燃气迅速销售了10吨四氢噻吩产品,为便于市场开拓,经友好协商,安徽某公司同意向四川高发燃气铺货30吨四氢噻吩产品,安徽某公司于2023年8月向四川高发燃气发货10余吨。今年年初,四川高发燃气突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安徽某公司将四川高发燃气告上了法庭。
一个月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高发燃气与安徽某公司的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应如何理解案涉《产品经销协议》第10.2条中的“占领销售市场”;双方互相认为对方违约,安徽某公司是否应赔偿高发燃气公司损失4500000元。
根据判决书中显示查明的信息,关于“占领销售市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甲方(注:安徽某公司)供应给乙方(注:四川高发燃气)四氢噻吩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仍未在双方约定的销售区域占领销售市场,而导致其他客户进入该销售区域的甲方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占领市场,通常理解为在特定的市场领域中取得主导地位或击败竞争对手。本案中,双方在案涉《产品经销协议》第10.2 条中约定的‘占领销售市场’,通常理解为四川高发燃气公司销售安徽某公司的四氢噻吩应达到市场的50%以上。对四川高发燃气公司的‘已在销售区域内完成了从零到有的突破,在合作之初即卖出了10余吨产品,属于占领了市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双方互相认为对方违约问题,原被告双方此前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注:安徽某公司)严格保护乙方(注:四川高发燃气)销售区域,维护乙方的销售利益。甲方不得以其他客户的名义在乙方销售区域内销售该产品,如销售需取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内,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从甲方采购四氢噻吩产品,确保甲方是乙方的唯一供货商。甲方如发现乙方在其他厂商或贸易商采购四氢噻吩产品,则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判决书显示,“在案涉《产品经销协议》履行期间,高发鑫正公司与另外的公司(注:第四方)签订《四氢噻吩战略合作经销协议》……高发燃气公司与高发鑫正公司高度关联,故四川高发燃气公司违约在先。”
关联公司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认为需遵循法律的基本规定及合同有效条款中的相关约定
记者梳理发现,争议焦点中涉及到了关联公司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关联公司的行为认定,有不同的判定结论。
那什么叫关联公司?
“《公司法》第265条规定,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颖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B公司必须从A公司采购某种产品,并确保A公司是B公司的唯一供货商”系《产品经销协议》项下对B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前述约定仅能约束A、B公司,无法直接约束C公司。C公司虽系B 公司关联公司,但其仍系独立法人,属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公司无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履行任何义务,而B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当然辐射至其关联公司。若该协议中未就“B公司的关联公司也必须向A公司采购”进行约定,则C公司向D公司购买类似A公司产品的行为与A、B公司无关,并不导致B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但是,如果有证据显示B、C两个公司产生业务混同等情况,则B公司涉嫌构成违约。
记者关注到,此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纠纷案,法院判决“人格混同”的两被告一方还钱,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虽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这两个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财产边界不清等情形,形式上的独立不能否认实质上的混同。
判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但如果两公司有各自账户,两笔货款由不同账户转账并开具相应票据,也不能简单认定两公司之间财产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应综合考虑人员、业务和财产等方面的因素。
法官提醒,如果有股东控制两个或以上的公司,并采用人格混同的形式来规避债务,让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这些公司应当对其中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果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记者关注到还有一起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2020)桂 1402 民初 1366 号《崇左市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崇左市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广西百家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A崇左百家惠系被告B广西百家惠的崇左店。原告振达商贸被拖欠货款49万余元,遂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付款。判决书表明,根据原告振达公司提交证据,广西百家惠公司向振达公司采购各类产品的事实清楚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广西百家惠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在收货后支付相应价款。广西百家惠公司对账确认尚欠货款 491673 元,因此振达公司诉请广西百家惠公司支付货款 491673 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而原告主张崇左百家惠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但因崇左百家惠公司并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受访律师认为,对关联公司行为的认定,一方面要遵从法律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合同有效条款中的相关约定,也是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
“占领销售市场”如何认定?
专家强调行业区别
关于四川高发燃气与安徽某公司之间另一个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占领销售市场”,专家认为应当结合行业特点来判断。
根据新思界产业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2027年四氢噻吩行业深度市场调研及投资策略建议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四氢噻吩市场规模超过4000吨。但我国四氢噻吩长期以来都依赖进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专家代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在我国,四氢噻吩长期以来都依赖进口。随着我国燃气应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四氢噻吩需求不断增加,进而吸引了部分国内企业进行四氢噻吩生产装置的建设,但受技术、资金、客户资源等方面壁垒的制约,产量较小。
相较于进口产品,国内四氢噻吩生产企业产品具有价格优势,但产品供应量较为有限,市场占有率较低。而一些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发展时间较长,销售渠道较为完善,城市燃气企业对进口产品认知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
“我认为,对国产四氢噻吩产品而言,如果作为新产品开始在特定区域内进行销售,则‘占领销售市场’更多的是指在该市场范围内打通销售渠道、实现销售,而不是在该特定市场中突然实现较高的占有率。”代林说。
四川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四川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卫德佳补充道,“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品需占领销售市场,应约定销售量、销售金额、市场占有率等。”
“‘占领市场’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约束条件来界定,比如包括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分销网点数量、销售额以及复购频次等指标。从大营销的角度,‘占领市场’很多时候也可以解读为产品导入和市场渗透。”中国酒业智库专家蔡学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以白酒行业为例对比,白酒市场比较分散,而且具有典型的区域特征,因此,占有市场的概念往往意味着在目标区域拥有一定的销售规模与渠道影响力,所谓“占领市场”的产品和品牌,绝对占比也并不高,往往新品牌占比不会超过10%。蔡学飞补充道,对于集中度较高的行业,比如互联网,高度依赖规模效应,占领市场往往意味着超过50%的市场占有率。又比如网约车行业,滴滴出行一家就占了70%左右的市场份额。
蔡学飞强调,虽然占领市场的概念由于不同的行业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但是应该看到,占领市场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有利于企业后期在目标市场增强竞争力,实现持续销售和不断扩大份额。这需要合作双方理性客观看待市场竞争态势。
“本案中所涉及的‘占领销售市场’与‘相对性原则如何限制关联公司’的探讨,都将对市场主体强化法治意识,提升合同条款的清晰度具有借鉴意义。”李颖律师谈道。
记者了解到,目前,四川高发燃气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