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解读“全国首例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案” 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有震慑力

  
2024-03-27 10:03:3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徐婷婷


   本期解读嘉宾:
  
青神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吴宣肇
  
崇州市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杨静雯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路国宇

  
  2015年1月,陈丽丽(化名)和张志明结婚了。
  
  婚姻期间,双方时有争吵,张志明对陈丽丽偶有打骂。2019年4月,两人离婚不离家,一家三口仍住一起。张志明时常翻看前妻手机,甚至限制其外出工作,家暴也变得频繁。陈丽丽不堪忍受,带着孩子搬走,张志明就追到单位,打骂、威胁她。陈丽丽遂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签收保护令不出一个月,张志明就再次施暴。
  
  公安机关果断对张志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在法院严厉训诫后,他写下悔过书。然而,获得自由后,他又开始威胁、恐吓陈丽丽,并持续向其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大量死亡威胁短信。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香洲区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这起案件具有怎样的司法实践意义?四川法治报邀请到青神县法院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吴宣肇、崇州市法院四级法官助理杨静雯、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路国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解读,共同关注全国首例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案件。
  
  解读一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杨静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
  
  2023年1月1日,崇州市法院作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川0184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按照相关法律的解释,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提供申请人遭受威胁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等。具体流程来说,为了保障及时性,建议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固定证据,以后可以自己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杨静雯进一步解释道。
  
  解读二
  
  最快多久能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杨静雯说道,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解读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的是谁?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发生在具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11岁的小俊(化名)常常因为吃饭耗时长、作业未认真完成、与同学发生冲突等原因被父亲采取辱骂、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小俊因此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2022年5月,小俊的父亲又因琐事辱骂、脚踢小俊后,小俊留下遗书并产生轻生念头,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在妇联的指导下,小俊母亲向“蓉易诉”平台递交家暴证据,6小时内,成都高新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家庭教育令,禁止小俊父亲对小俊施暴,并每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罗良华介绍,本案系《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同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的案件。“双令”模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侧重禁止行为层面扩展到家庭教育令侧重指导行为层面,既有禁止家暴行为的“术”,为当事人划定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更有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的“道”,为当事人提供应该为的“正面清单”。通过“禁止+指导”两个层面,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发生在具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青神县法院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吴宣肇谈道,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发出的法律依据是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吴宣肇补充道。
  
  近日,青神县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曾受到家庭暴力的罗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据悉,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陈某于201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23年5月15日晚10时许,在二人共同居住的青神县青竹街道某房屋内,陈某对罗某实施了殴打,致使罗某左眼受伤。青神县公安局青竹街道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后向陈某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现罗某已起诉离婚,因担心再次遭受家庭暴力,遂向青神县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解读四
  
  为什么有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个是旧的观念,觉得家暴是家务事,还有就是法治观念不够强,对这个不重视。”路国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实践中,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追究刑责的情况,之前是没有的。对施暴人来说没有足够强的一个震慑效果。香洲区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张某作出判决,这是全国首例。
  
  吴宣肇谈道,截至目前,青神县法院共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2件,撤诉4件。其中一件的当事人是一名女性,她在保护期间内向法院反映,在保护期内其被侵害人2次尾随,担心被殴打,向法院寻求帮助。因双方都在广州,法院建议其到当地派出所接受庇护。
  
  为什么有人会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吴宣肇谈道,一是执行力度不够。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村委会及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法院执行。二是缺少执行期间的报告制度。法院发出以后,采用家事回访,一般是以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对于发生的事情,缺少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没有办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受害人对证据的收集意识还不够,比如受到家庭暴力,没有及时报警,固定证据。
  
  解读五
  
  什么是“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

  
  杨静雯表示,崇州市法院发出的“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根据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妇女权益保护范围从局限于家庭暴力扩展到恋爱关系;侵权行为从仅包含暴力、骚扰、跟踪,扩展到包含泄露、传播个人信息和隐私,其适用范围更广,为婚恋关系中妇女权益提供全面保障与维权“武器”,确保妇女依法维权更加有力。
  
  “就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与一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的不同是申请对象和申请保护的内容有所扩大。”杨静雯进一步解释说。
  
  “‘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种,总体都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强制的效力。”杨静雯介绍,这就意味着,被申请人不能做禁止令上的相关行为,一旦有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
  
  解读六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何更有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仍存在申请率低、惩戒不足等问题。”杨静雯谈道,第一,发现是救助的前提,家庭暴力、侵犯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禁止的行为具有隐秘性,导致受害人申请不积极、证据较难固定等消极后果,法院应当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能动履职,积极与社会各部门建立联系、信息共享,拓宽案件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可以从受害人视角加强保护力度。第二,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正如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拒执罪判决,法院应当在实践中落实严格的惩戒措施以达到震慑施暴人的目的。
  
  对此,路国宇谈道,为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2022年7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也是最高法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但是刑事案件是有入罪标准的,不是有一点违反就一定构罪。实践中,公安机关只能警告,要求被禁制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被禁制人没有采取暴力或者寻衅滋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很难根据治安规定来进行处罚。从这一点来说,实践中对于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行政、刑事的衔接上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