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规来了 你最关心哪条?

  
2021-03-02 09:36:50
     

  袭警、高空抛物、冒名顶替入学上岗……
  
  本月起这些行为触犯刑法
  
  昨(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修正案对现行刑法做出了多处修改,新增设多项罪名,从严惩性侵未成年人到惩治高空抛物、打击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刑法修正案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做了47处相当重大的修改。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把大约十几种行为新规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对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加重了法定刑。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案件引发社会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这种情况不是普遍下调,而是有特别的限定。第一,只适用于两种特殊的情形,第二个有个特别的程序限制,要求是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以进行追诉。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阮齐林表示,对于负有特殊照看职责的人,与被他照看的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那么就构成犯罪,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违背对方的意志,有没有强制是在所不问。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入刑
  
  实践中,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司乘人员生命健康。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阮齐林认为,这样的行为,原来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具有公共危险性的,那么也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前,它也是可以依法按照犯罪来处理的。所不同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专条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了,也配备了相应的法定刑,那么可以预见未来司法机关在适用这个条款的时候,对于针对危害驾驶安全的行为,在适用上可能定罪的门槛可能就要比以前掌握得要低一些,适用起来也更为果断坚决一些。
  
  高空抛物入刑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阮齐林表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它适用起来就更加简便了,为什么?因为行为已经非常明确,高空抛物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种情况之下可以定罪判刑,如果高空抛物造成死伤结果构成其他更重的罪,那还是择一重罪处罚。
  
  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就业安置入刑
  
  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冒名顶替罪。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入刑
  
  近年来,网络上时有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帖子和留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正式明确袭警罪
  
  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此前一般以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阮齐林表示,该条款对手段有一个加重的规定。因为有的时候持械袭警,或者是驾驶机动车袭警非常危险,但是如果没有造成结果,这个时候追究就有点困难,仅仅是追究妨害公务的话,3年以下又偏轻,那么考虑到手段加重,所以作了一个加重规定。
  
  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最高刑
  
  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刑法修正案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
  
  明确非法基因编辑等行为犯罪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引起了轩然大波。近年来,我国也曾多次发生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外流的情况。
  
  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当提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六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增加规定了“商业间谍”犯罪。
  
  据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
  
  新规多一点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施行。
  
  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保护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比如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
  
  新刑诉法解释施行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3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上述办法中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教师七类行为被明确禁止
  
  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3月1日起实施,新规划定了7条红线明确惩戒尺度。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明确禁止了7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依照新规,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等。
  
  今后排污不能“任性”
  
  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比如,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理取消供水供电等不合理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3月1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这其中包括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等等。
  
  据人民日报、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