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王树江带来两份建议

  
2021-02-02 10:05:14
     

省人大代表王树江带来两份建议
  
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和知产纠纷化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人大代表,短短四个字,却有千钧分量。他们凝聚着人民的重托和期望,承载着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百姓呼声的使命与担当。保护知识产权、守护绿水青山、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在正在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人大代表们有备而来,建议涵盖社会民生方方面面,亮点纷呈。其中,省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王树江带来了两份建议,分别是推进建设省级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和推动建立省级统一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建议。
  
  ■建议推进建设省级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各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也不断探索,为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王树江建议,推进建设省级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数据显示,全省法院近四年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翻了三倍: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592件;2020年,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高达15109件。与案件数量逐年快速上升趋势相伴随,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需要。
  
  王树江建议,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分流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对起诉至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分流,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对于依法应当或者可以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先行仲裁的纠纷,告知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为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王树江还建议,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全省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与本级人民法院建立协调机制,指导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制定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
  
  王树江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核心就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序协同,深化诉源治理的同时,畅通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加快形成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执法为基础、调解和仲裁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
  
  其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极为重要。王树江提出,要推动全省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全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平台建设及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加强沟通与协调,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
  
  此外,王树江还建议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推动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加大宣传力度。“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各种纠纷和矛盾,多渠道多途径维护人民利益,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王树江说道,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需要从省级层面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建议推动建立省级统一生态环境修复机制
  
  “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在依法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同时,通过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保障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其原有的价值和功能,显得尤为重要。”王树江建议,推动建立省级统一生态环境修复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对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确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此后,全国各地对生态环境修复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就我省情况来看,省、市两个层面都在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奠定了基础。
  
  王树江建议,在省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框架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修复主体,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筹措、管理、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监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实现与环境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及生态损害赔偿等制度衔接统一,形成统一规范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
  
  王树江表示,要明确生态环境修复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式、资金保障与管理、监督机制、程序衔接、法律责任等,尤其是要明确不同环境要素修复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生态环境修复的实施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等。
  
  王树江认为,推动省级统一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建议还要在整体框架、具体内容创新的基础上,优化、整合现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生态环境修复的条文,并吸收借鉴国外有关生态环境修复的先进经验,保障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涵盖范围更加全面、架构更加科学、措施更加明确、运行更加高效、分工更加合理、保障更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