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5部门联合出台实施办法
让暂予监外执行告别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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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兰楠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具体执行的一种方式,充分体现出法律对最基本人权的保障,彰显出刑事司法的人性化,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落实情况却存在争议。
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哪些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何进行监管教育?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什么情形会被再收监?日前,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四川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69条,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衔接和配合制约机制,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决定、交接、监管、处罚等环节衔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名词解释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哪些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哪些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同时,为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规定了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需要保外就医或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经调查评估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什么是保证人制度?
《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要建立保证人制度。也就是说,被告人、罪犯因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被告人、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征求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后审查确定。
被告人、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被告人或者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保证书。《实施办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市区的才能担任保证人。
保证人将承担哪些义务呢?《实施办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什么情形会被再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哪些情形下会被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呢?《实施办法》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9种情形:当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对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作诊断、检查、鉴定的安排拒不配合,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将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施办法》还规定,罪犯因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终止妊娠或者哺乳期满后刑期未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怀孕未满四个月终止怀孕的,自怀孕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后提请收监执行;怀孕满四个月终止怀孕的,自怀孕终止之日起四十二日后提请收监执行;怀孕后顺利生育的,哺乳期满后提请收监执行,哺乳期为自罪犯生育婴儿之日起十二个月;婴儿在哺乳期内死亡的,应当及时提请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