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01-06 09:46:31
     

我省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启动红色预警 机动车单双限行

本报记者兰楠

昨(5)日下午,从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传来消息,将成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升级为红色预警(一级),从今(6)日零时起执行。而在前一天,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我省正式出台《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下称《预案》)。《预案》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新闻发布、应急保障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更加科学的细化。按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对应由低到高的区域蓝、黄、橙、红四级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区域IV级、Ⅲ级、Ⅱ级、I级响应,I级为最高级别。《预案》还规定,原则上预警信息要提前1天(24小时)发布,如果遇到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响应级别如何划分?四级预警更加强调区域联动

新修订的《预案》将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划分得更加详细。重污染天气城市预警分为四级:蓝色预警为预测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黄色预警为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以上;橙色预警为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红色预警为预测城市AQI日均值> 200将持续4天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以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同时,《预案》更加强调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区域预警也同样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当5个及以上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某级别城市预警(其中高于该级别预警城市数量不超过3个),需要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该级别区域预警。比如说,5个及以上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蓝色预警(其中黄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不超过3个),则启动区域蓝色预警。

当单个市(州)城市发布城市重污染预警天气预警时,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组报告,经组织对区域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确认达到响应区域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区域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区域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批准启动。

不同级别响应措施有何差别?I级应急响应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预案》不仅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和预警进行细致分类,而且还从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三方面对响应措施进行明确。

区域蓝色预警启动区域IV级响应:一般人群,儿童、老人和有呼吸道等相关疾病者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排放。

区域黄色预警启动区域Ⅲ级应急响应:一般人群,特别是儿童、老年人和有呼吸道等相关疾病者避免户外活动,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强制重点污染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5%;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等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区域橙色预警启动区域Ⅱ级应急响应:在健康防护措施方面基本与Ⅲ级应急响应相同,增加强烈建议确需外出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等内容;强制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5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30%;机动车在城市确定区域内限行。《预案》还明确,此时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区域红色预警启动区域I级应急响应: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倡导绿色出行,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7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0%;在确定限行区域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主城区50%的机动车限行,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响应措施如何落到实处?强化责任追究偷排偷放将担责

为了保证响应措施能得到有效落实,《预案》还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等。

其中,省公安厅将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淘汰。省教育厅将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的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省住建厅则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生物质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等。《预案》还强调,要强化责任追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等8种情形时,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

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