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发生哪类案件?

  
2016-12-20 10:39:04
     

两高明确民事执行行为监督规定

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发生哪类案件?

昨(1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从监督范围、法院受案部门、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法院依法接受监督。如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规范检察监督行为

《规定》强调检察院应依法监督,同时从规范受理程序、明确同级管辖原则、确定依职权监督及跟进监督的案件类型、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及内容要求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明确,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院依法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管辖。上级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检察院办理。

四情形可不经申请启动监督

《规定》明确,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不经申请,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这四种情形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跟进监督的。

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予指引

《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如从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权利出发,规定了同级监督原则;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检察监督应该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一方面引导当事人依法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先向法院提出相关权利主张,另一方面规定了例外情形,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建立检法两院相关工作机制

《规定》强调检法两院应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规定》明确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监督过程中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在确认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告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送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与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

据新华社本报综合

◎链接

据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介绍,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发生在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中,通俗地讲,就是欠债不还的案件。

执行难主要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没有得到实现的情况,可以区分为具备执行条件没有执行到位的和不具备执行条件无法执行到位两类情形。第一种情形,主要因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部干预执行和法院自身执行力量欠缺、执行不规范、体制机制运行不畅等等原因造成。第二种情形,主要因为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造成。这个问题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个难题,需要通过社会的综合治理才能得以缓解。

执行乱主要是指执行人员存在违规执行、违法执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情形,比如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等。

当事人被超范围执行有何救济渠道?

执行法院超范围扣押、执行,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当事人、案外人造成损失,当事人有何有效救济渠道?

对此吴少军介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案外人异议。

同时,涉及到实体法律争议需要另行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的救济渠道。

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全国每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超2万件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表示,2013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万余件,其中八成以上针对执行实施行为,不足两成针对执行审查和裁决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得到了法院的积极回应。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不规范、执行难等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