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思考

  
2016-12-12 17:25:29
     

林兰

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对起诉的形成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对我国民事诉讼也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诉讼爆炸”的时代将会来临,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问题将难以避免,法院将真正成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地。

一、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挑战

1.“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仅对立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即可立案,让更多的案件涌入法院,使“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

2.业务庭职能自发性流转。由于立案阶段不再实质审查,审判庭增加了对诉讼主体的全方位审查,导致审期延长、“送达难”问题加剧。

二、带来挑战的原因分析

1.立案审查“过滤”案件的功能不足。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许多纠纷能“轻松”进入司法程序,这在客观上失去了原有立案审查制审查“过滤”案件的功能。与此同时,立案时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案件证据过于宽松的审查现状,造成了因被告信息不完整而在审判阶段产生的“送达难”问题,以及因当事人证据提供不完整而在审判过程中产生的审判迟缓问题,客观上也失去了原有立案审查制的审前准备功能。

2.立案登记配套机制有待完善。在国外的大量司法实践中,司法救济途径所解决的社会纠纷非常有限,而大多数的社会纠纷则由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得以消化。我国立案登记配套制度反映了诉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阙如,使得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就涌入法院,而审前准备程序的不健全,使得进入法院的案件又无法进行及时的繁简分流,更进一步地加剧了法院压力。

三、应对挑战的几点建议

1.建立法律咨询制度,制度的技术设计为:办公场所选择上,可以在法院的立案庭设立法律咨询室;人员的构成上,可以吸收法学院校的教授或法律专业的学生、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以及职业律师等;工作内容上,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告知其诉讼的成本与风险,即为当事人选择权利救济途径提供合理建议。

2.建立律师强制代理、调解制度。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为保险起见,当事人在实践中多会寻求律师代理其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尝试着建立律师的强制代理制度。双方代理律师应该保证当事人全程参与调解,以确保调解的自愿性。

3.推动小额诉讼的普遍适用。小额诉讼推动了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减轻了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使得案件一进入法院就能顺利地繁简分流,从而使大量简易的小标的额的案件能迅速、成批地得到较好处理,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让优秀精英法官审理普通程序的案件,让一般法官处理简易、小额程序案件,使法院内部最大限度地做到人尽其才、责权相符,避免法官忙闲不均、资源浪费。

4.实行对立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局限于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审查,实质审查包括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对法院有无管辖权、对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行为等的审查。立案庭的这些工作,在过滤掉部分纠纷的同时,也为进入审判庭的案件作了庭前准备,使审判庭法官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对案件事实负责,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