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6-12-12 17:17:48
     

李培林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其中包含大量因担保引起的纠纷。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应对保证债务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各法院出现不同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出答复,明确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由提供担保的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其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也终结了诸多争论,笔者对此从法理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之前实践中存在的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的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为作为保证人的配偶一方负有证明该担保债务系保证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如果发生保证人的配偶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仅为保证人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很容易造成保证人及其配偶为规避债务而进行假离婚,借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种观点:保证人的配偶个人虽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理由是:夫妻一方提供保证所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承担法定义务,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在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存款、工资等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个人债务(包括为他人担保之债),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最高法院复函的法理分析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前提下,以上两种实务观点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法理,但实质都是没有认清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最高法院的复函对这一争论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对于最高法院的观点来看,此种情况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其配偶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若将保证人的配偶作为被告起诉于法无据,保证人的配偶不应成为被告。

2、提供担保意味着对自己财产的一种预期的处分,保证人的配偶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也拥有法定的独立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代其处分该财产。

3、不能单纯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要求保证人和其配偶双双提供保证,以确保其债权实现的稳固性。而作为保证人配偶一方往往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不知情的,也无法控制和预防。

4、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通过诉讼途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如强制执行保证人的配偶名下财产将缺乏执行依据,必会侵犯保证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夫妻共同财产中作为保证人配偶的财产权利不能被夫妻一方单方的保证行为而被剥夺。

作者单位: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