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破产难?破产法被寄予期待

  
2016-11-22 10:02:52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的界标,《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实施已有九年。九年来,破产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但也出现了受案量极低、“僵尸企业”破产难等问题。适逢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提上议事日程,破产法被寄予期待,专家认为其是“治愈当前产能过剩顽疾的一剂治本良方”,提出应修改破产法调整破产程序及制度。

问题:

实施九年受案量极低

破产法实施九年以来,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整体偏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近几年,从市场退出的企业约有七八十万家,主要通过行政上的注销、吊销程序退出,但通过司法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只有2000家左右。很多地区的基层法院乃至中级法院,自破产法实施以来,尚未受理过一件企业破产案件,案件数量寥寥无几的法院也不在少数,这一点与经济发展规模和市场对破产的需求背道而驰。

一部法律颁行10年,案件数不升反降,这一点最高法院也不曾料到。究其原因,学者们认为有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法院不愿意受理、当事人申请动力不足等几方面的原因。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宁认为,首先,地方政府常常出于维稳和政绩的需要干预企业破产。一些地方政府以破产案件可能带来社会的不稳定而努力“让”失败企业不破产,对僵尸企业采取各种帮扶救治措施,“借新还旧”,财政输血,甚或以政府信用帮助它们获得银行贷款。这些帮扶救治措施不但没有解救企业,反而浪费了社会资源,占用了大量社会资金,向市场释放了错误的信用信号,使得僵尸企业“僵”而不死。

其次,对于法院来说,一方面出于债务、职工安置、维稳等考虑以及行政协调成本太高等原因,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另一方面也由于受案数量太少,破产审判力量非常薄弱,法院本身也落入了“破产案件少——法官经验缺乏——不敢受理破产案件”的恶性循环。

再次,很多企业也将破产视为洪水猛兽,认为破产意味着彻底倒闭,忽视了现代破产法也是企业保护法,以及破产法有助于企业脱困重生的制度内涵,因此企业破产申请动力也不足。

建议:

修改破产法正当时

在所有的市场制度中,破产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资源的市场配置、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都以破产制度为核心。市场经济中,债务的及时清偿或债权的有效实现是商业流转和市场信用的基础。没有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给市场带来的最大后果是——信用垃圾的累积,信用血管的堵塞,以致交易费用高昂,交易主体没有稳定预期以及市场的主要输血者——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破产与重组中心主任李曙光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失灵,造成市场难以正常出清,那些丧失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苟延残喘,占用信贷等宝贵资源,抬高企业杠杆率,加剧产能过剩,侵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限制了市场的优胜劣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心在于提供市场化的制度供给。因此,下一步,为了更好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中国经济更健康发展,建立一个有信用的市场经济,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破产法非常重要、非常关键,是治愈当前产能过剩顽疾的一剂治本良方。

十年前从人们的观念、法律的条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看,当时还不完全具备用市场方式来解决,而现在应该说基本具备用市场方式处理僵尸企业和困境企业的社会条件。李曙光认为,2007的破产法已运行九年,与中国现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出现不适应的一面,僵尸企业、刚性兑付危机、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民间借贷“跑路潮”、P2P倒闭、金融机构亏损严重、消费者个人信用失信、跨境债权债务处理的协作等问题已成常态现象,另外,破产法还显示其立法有不精细的一面,应加快修改相关程序与制度。

阻遏地方保护主义

李曙光提出,目前破产制度在运行中存在大量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政府干预破产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程度较深。这些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认为当地的大中型企业如果破产会对其政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阻遏地方保护主义是极为重要的。这就要求政府在政绩考核制度上做出调整,打破以往的政绩预期,引导地方政府从长远出发做出判断,积极的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建立专业化审理队伍

除了要阻遏地方政府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干预批准权外,应在法院体制与内部考核机制上进行改革,以改变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作用权威式微的状况,还应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破产案件审理队伍。如果能建构起专门的破产法院体系,其独立性、专业性和体系完备性及受到有效监督的特点,使其处于主导整个破产程序的核心地位,作为破产程序中异议的裁判者,各方利益博弈的平衡者,则能承担起相应职责。

研究:

四川瞄准瓶颈成立破产法研究中心

在11月20日举行的第一届西南破产法论坛上,西南财经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挂牌成立。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晋康表示,西南财经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在当下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破产法实践不断丰富的背景下成立,将瞄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发展中遭遇的种种制度性瓶颈和问题,深入研究、反复探讨。

呼唤破产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高晋康提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近年来,我国每年有近百万家企业走向“死亡”、退出市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却逐年下降,全国法院年均受案量仅有两三千余件。

“这意味着大量的市场主体通过各种非规范的方式退出了市场,由此造成了诸多纷繁复杂的后遗症,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高晋康表示,如果放任这些情况自由发展,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巨大隐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现实需要,在呼唤着破产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成立专门机构形成学术精品

高晋康提到,近年来,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十分重视破产审判工作,最高法专委杜万华多次强调,开展破产审判和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常态机制的基础工作,对于建立优胜劣汰、进出有序、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四川法院系统在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大胆尝试逐步积累起了丰富的破产审判经验。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作为西南地区一所荟萃财经特色、融贯理论与实践的法学院,长期以来,我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政策号召,直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急迫、前沿的法律问题,力求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力量。”谈到西南财经大学成立的破产法研究中心,高晋康表示,该中心将积极开展各种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和实践的紧密联系,和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形成良好互动,力争为我国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为我国破产立法、司法的实践活动贡献独特的“西财方案”,形成一批“用得上、传得远”的破产法学术精品。

本报记者 开永丽 部分专家观点据新华社

◎立法历程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