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与社交媒体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测评的流行。然而,一些并不客观的虚假测评信息,不仅会错误引导舆论,也会侵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防晒衣商家起诉测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测评文章构成虚假宣传。
2023年7月,作为某某防晒衣品牌方的江苏无锡两家公司发现,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无任何科学依据的前提下,以较为随意的片面方式对某某品牌防晒衣的防晒力进行对比,并在小红书App上发布测评文章,将不同品牌的8款防晒服进行编号标注,其中有“某某品牌面料厚实、发货较慢”的内容,引导消费者倾向于选择其他品牌的防晒商品。
为此,无锡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一起诉至法院,以苏州某电商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5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测评文章中标示的关于品牌防晒衣的防紫外线性能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某某品牌方就同一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主张则不作重复评价,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案涉行为并赔偿某某品牌方4.5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某品牌方认为被告公司同时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告公司则认为其测评行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首先,案涉测评文章的相关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测评结果具有不严肃性。该文章在提升其他品牌市场经营和竞争优势的同时,容易使消费者被其有选择性的片面披露信息所误导,进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于是认定该文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中尚不足以认定案涉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一是测评文章并非仅仅针对某某防晒服进行评述,并未体现出专门针对某某品牌实施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二是测评公司发表的观点陈述不属于具有直接否定性或贬低性的内容,也未用显著标记的方式在各个品牌中突出某某防晒服,否定该品牌的商品品质,其行为性质尚未达到使相关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误认;三是从测评文章的内容、发布方式、传播渠道及相关公众认知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实质性涉及某某防晒服的评论不多,且其中部分评论属消费者正面评价,其他的评论内容也不足以认定引起了消费者对某某品牌产生认知偏差或给予其较低评价,从而导致某某品牌方的商誉受到损害。
最后,被告测评文章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商业宣传,以期提高其关联公司品牌防晒服的竞争力,法院对此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苏州中院认为,本案中,被诉行为在行为性质和情节上都不属于严重,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已能实现对某某品牌方的相应救济,对受到影响的市场竞争秩序予以恢复,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未对案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进行论述并无不当。综上,苏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人民法院报 徐飞云 艾家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