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部新修改的法律 藏着中国的“制度密码”

  
2021-03-12 16:22:32
     

  3月11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通过诸多重要报告决定。其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两部法律的决定,在此专门细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为什么我们需要特别关注这两部法律的修改?这是因为,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着实不一样。
  
  (一)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个中学思政课常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从这段话可以得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们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那么问题来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行靠什么保证?
  
  答案就是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它们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
  
  1954年,首部全国人大组织法与五四宪法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同时通过,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之后我国最早通过的法律之一。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这次大会还通过了重新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
  
  作为人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是一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怎么“走流程”的法律,比如议案要怎么提出、工作报告要怎么审议、投票表决有什么程序等。
  
  三十多年来,这两部法律一直为人大制度的运转提供支撑,可以说,现在为我们所熟知的全国人代会的各项职能和大会召开的各项程序,都依托于这两部法律的规定。
  
  (二)
  
  历史回顾到此结束。接下来你可能感兴趣的是,在“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一个巧合吗?
  
  让我们再把目光拉回2020年11月。这个月,法治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召开。这次会议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打好制度之基。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就是基础中的基础。
  
  说到这里,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原因也呼之欲出: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运行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迎来持续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也形成了不少新经验新成果。
  
  这次全国人代会通过的两部法律修正案,就吸收了不少这些年“中国式民主”的成功实践。
  
  (三)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