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迎来首次大修

  
2020-08-05 11:40:06
     

行政处罚法迎来首次大修
  
拟为地方放权备受关注
  


  继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之后,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迎来一次全面调整。
  
  6月28日,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目前,修订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此次修订行政处罚法备受关注。其中,有关扩大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修订内容尤为引人瞩目。
  
  满足地方治理现实需要
  
  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解决行政处罚法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权限制过严的问题,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恒分析指出,“行政管理下沉改革实践了这么多年,可以说,地方基层在有限的空间内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已经有一些很好的经验做法,但是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既然有这些现实需要,那么立法必须看得见并有所回应,把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立法层面。”刘恒认为,通过放权赋予地方更多的制度空间,一方面回应了实践中先行改革探索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为未来发展预留出可由各个地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掌握的空间。
  
  地方面临权限不足困境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但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
  
  鉴于此,在行政处罚类型的设置权限方面,不管是实务界还是学界,一直有声音希望能给地方留个口子,以体现放权精神。对此,从事多年地方立法工作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深有感触:“我国地域宽广、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其必然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不可能‘一刀切’,行政处罚法的一些原有规定限制过严,不利于地方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在吴秋菊看来,修订草案赋予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立法权限,满足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