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草案

  
2020-05-21 16:33:31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
  
  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创新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随着时代进步、技术发展,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人们期待:是否还能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人格权编草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有了新突破,对“隐私”的定义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此前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这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
  
  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要从源头有效治理个人信息泄露,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与规制。
  
  禁止性骚扰被写入草案
  
  遭遇性骚扰怎么办?在人格权编草案的立法过程中有了答案:禁止性骚扰被写入草案。这是立法机关以法律制裁违法、抚慰心灵的具体体现。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推进,人格权编草案的“禁止性骚扰”规定也在不断细化完善。草案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范围可以涵盖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了可操作性。
  
  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强化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人格权编草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彰显了保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
  
  ◎声音
  
  王利明: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最大亮点
  
  著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为家和万事兴提供更强法律保障
  
  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注重“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是婚姻家庭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婚姻法作出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需求与民众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法律保障。
  
  在立法传承中发展完善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过70年。1950年,首部婚姻法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原则,奠定了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础;1980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进一步明晰了“婚姻自由”;2001年婚姻法大修,“禁止家庭暴力”“离婚救济制度”等内容,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后,婚姻家庭编草案就有关条款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婚姻撤销有关情形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确立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表示,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体利益,婚姻家庭立法不仅体现了社会发展进步,还保持着对正确婚恋家庭观念的引领。
  
  注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草案一大特色,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真诚亦然。当婚姻出现“二选一”难题时,婚姻家庭编草案体现出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充分尊重。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将禁止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此,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就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婚姻家庭编草案还提高了亲子关系相关诉讼门槛,明确当事人需有“正当理由”才能起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这是对家庭关系的谨慎维护,避免仅凭捕风捉影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给家庭带来破坏。
  
  更好保护家庭成员权益
  
  在婚姻家庭类纠纷中,财产问题是焦点。草案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根据现行法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草案则明确赋予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的索赔权。“‘照顾无过错方’过于抽象,主要靠法官自由裁量。”孟强表示,增加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司法实践指引更清晰,有利于惩罚过错方。
  
  此外,草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加严格,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较好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草案还规定收养人不得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应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专家还建议,针对当前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现实问题,草案还应继续细化,比如,当一方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失的,另一方应有权要求赔偿;再如,增加对配偶共同居住权的限制规定,以防婚姻弱势一方因离婚而无家可归。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