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问必录”全国记录报告 18751 件

  
2020-05-07 11:24:23
     

  记者昨(6)日从最高检获悉,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狠抓‘三个规定’落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过问案件的占多数,主要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案件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

  据介绍,“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潘毅琴说,2019年8月,最高检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典型案例

  被“熟人”拉下水违反“三个规定”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6件典型案例。

  这6件案例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案例1

  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的案例。赵某某为某县级市检察院的检察长,他在面对该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干预插手该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时,不仅没有拒绝并按照规定记录报告,还在崔某的干预插手下没有依法履职,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进行监督。

  案例2

  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人员按照要求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给予免责的正面案例。陈某曾任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他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被陈某过问或干预的王某、郝某、陈某、刘某4名员额检察官,对陈某的行为予以拒绝,并在集中填报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

  案例3

  金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人员违规过问检察办案的案例。金某曾任某地级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人员打探案情,谋求逃避刑责。该院副检察长陈某,对金某向其过问案件的情况没有记录报告。金某没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仅导致自己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也“连累”同事陈某受到通报批评。

  案例4

  王某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案例。王某曾先后在某直辖市检察院任政治部主任、副检察长等职,其理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但她却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三个规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最终从一名受人尊敬的党员领导干部堕落成遭人唾弃的腐败分子。

  案例5

  吴某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吴某曾任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丧失了立场和原则,违反规定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关系人,接受他人财物,私自向公安机关出具帮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检察建议》,并且主动放弃立案监督职责,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案例6

  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导致检察、审判机关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发生的案例。刘某曾任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任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田某及该院公诉科科长高某某受到干预插手后,违法办理案件。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刘某又找到法院的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导致对本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