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饭局!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 法院判同饮者担责

  
2023-06-14 10:37:3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本是开心聚餐,谁知其中一人醉酒驾车“一去不复返”。6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因聚餐饮酒后驾车身亡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近日经成都中院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死者自行承担90%的责任,参加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22年3月3日晚,高某(死者)、温某、程某、肖某、张某等6人相约一起聚餐。也许是“酒逢知己千杯少”,6人随后辗转几处,一直喝到次日凌晨。结束“战斗”后,高某独自驾驶车辆回其租住地,当其行驶至新津区花桥街道蔡湾村村道蔡湾街1216号门前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绿化带。事故造成高某当场死亡。

司法鉴定机构对高某遗体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后给出的鉴定意见是,高某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颅脑损伤并发呼吸道胃内容物吸人阻塞致机械性窒息(哽死)。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高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92.7mg/100ml,属于醉驾。最终,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某离世后,其妻子胡某、儿女及父母等亲属将温某、程某、肖某、张某起诉至新津法院,要求四人赔偿高某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供养人口生活费等共计66万余元。胡某等表示,温某、程某、肖某、张某等邀约高某喝酒,且多次更换场地。明知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又未能采取必需措施制止严重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对高某之死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温某、程某、肖某、张某四人均表示,自己都是受高某所邀一起聚餐,也不知道高某酒后会开车,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温某和肖某都表示自己提前离开,更不应该对高某后来的行为负责。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高某酒驾与温某、程某、肖某、张某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温某、程某、肖某、张某对高某死亡的后果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车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仍驾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高某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温某、程某、肖某、张某作为共同饮酒者,未对高某进行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有违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均具有一定过错。高某死亡的后果与温某、程某、肖某、张某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温某、程某、肖某、张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对高某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新津法院确认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例为:高某自行承担90%,温某、程某、肖某、张某承担10%。随后判决温某、程某、肖某、张某赔偿高某亲属127843.6 元,并驳回高某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高某亲属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二审后,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谢梦吟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