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均不愿养娃 法院:不许离!

  
2023-06-14 09:38:3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一对夫妻诉讼离婚,但均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6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夫妻双方未充分考虑如何减少对子女的伤害以及子女成长教育等问题的处理为由,依法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双方均是离异的刘某和梁某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次年4月生育一子小刘。结婚后,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今年5月初,刘某向新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梁某离婚,婚生子小刘由梁某抚养,自己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刘某承担一半,至小刘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名下房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300万元梁某承担一半。

庭审中刘某表示,梁某平时喜欢打牌赌博,无暇照顾孩子及家庭、工作,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梁某同意与刘某离婚,但表示婚生子小刘已年满3岁,且多跟随刘某母亲生活。刘某更有经济实力抚养孩子,而自已已经抚养了与前夫的孩子,无经济实力再抚养一个,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长环境,便于孩子健康成长,请求判小刘归刘某抚养。同时,梁某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认可有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梁某结婚已有3年多时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梁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对方抚养子女,未充分考虑如何减少对子女的伤害以及子女成长教育等问题的处理,故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当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当庭判决,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着不可推卸的抚养、保护义务,同时也有义务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本案中,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均未充分考虑如何减少对子女的伤害以及子女成长教育等问题,不仅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更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之间的矛盾,不能成为孩子承受痛苦的理由。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希望双方通过判决能够自我反思,转变思想观念,不再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充分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和矛盾。

 

编辑:谢梦吟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