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这套房离婚时为啥分不得?

  
2023-06-12 15:37:28
     

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妻子因感情不合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支持了该诉求,但要求分割婚后财产住房一套的诉求,却未得到法院支持,这到底是为何?又以什么为法律依据呢?

据了解,牛某与黎某于2018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导致婚后双方因各种琐事产生矛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分居两地,长时间未在一起生活,进一步导致双方感情淡化。

2019年初,牛某在生小孩之前搬回娘家居住,开始分居生活。

2021年6月24日,牛某将黎某起诉至法院,诉请离婚。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2023年4月,牛某认为和丈夫依旧没有感情,仍然不愿与其和好,故她再次向法院提请离婚并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原告牛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利州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今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牛某与黎某婚后购买位于广元经开区下西坝街道某小区住房一套,但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且尚未交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原告牛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在第一次判决不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又已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原告牛某诉请与被告黎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且婚生子现跟随母亲及外婆外爷生活,故在不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婚生子应由原告牛某抚养为宜。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牛某诉称双方购买的一套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分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尚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且该房屋尚未交付于双方当事人,故不宜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亦无法确认由谁使用,双方当事人可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协商或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牛某诉请与被告黎某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婚生子由原告牛某直接抚养,被告黎某每月向婚生子支付生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婚生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凭票各自承担一半;驳回原告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王硼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