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周丨仪陇法院发布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06-12 10:17:28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法治观念

积极引导群众

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者

仪陇法院发布

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相约捕鱼。下午15时许,两人各手摇一艘渔船从三蛟镇燕山村至高家河谭家桥段天然水域内,使用13张渔网捕鱼,共捕捞到鲫鱼等水产品2.29kg。经仪陇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仪陇(水产)认[2022]4号:1、2、3、4、5、7、8、12、13共9张网为禁用的渔具;所捕渔获为鲫鱼、鲤鱼、红鲌鱼、石板,均无保护等级。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杨某乙所捕渔获(已灭失)、渔网七张;扣押了杨某甲所捕渔获(已灭失),渔网六张。

裁判结果

仪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的自首等情节及犯罪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依法判处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失,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携带电鱼工具至绿水河仪陇县马鞍镇双祠村段天然水域,采用禁用的电鱼方式捕捞野生鱼类。捕捞期间,被民警现场挡获。丁某某非法捕得鲫鱼、乌鱼等渔获共计五十一条。经仪陇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4010.6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河鱼51条、逆变器1台、背包1个、鱼桶1个、华盛牌蓄电池1个、网兜及竹竿1个。

裁判结果

仪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坦白等情节及犯罪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依法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失,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害,且被告人在禁捕期、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河道内的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应当予以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起案件被告人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共同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失费用,既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又有利于及时修复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同时也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友军 文/图)

编辑:谢梦吟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