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工人意外受伤  房主、包工头、工人各方责任几何?

  
2023-05-30 16:51:08
     

唐桔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选择自建房屋。但在建房过程中工人意外受伤,针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房主、包工头、工人往往存在较大争议,纠纷难以解决。遇到这种情况,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5月30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法院判定房主、包工头、工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被告夏某从事农村建房多年,2019年1月取得邻水县农村建房工匠培训合格证。原告鲁某跟随夏某在民用建筑工地从事杂工等工作多年。

2021年8月,被告李某将三层房屋的建造工程承包给夏某施工,夏某雇请鲁某为其提供劳务。

施工过程中,鲁某不规范使用人字梯意外摔伤。因各方协商未果,原告鲁某将夏某、李某诉至邻水县法院。

被告夏某辩称鲁某作为多年从事民用建筑工地的杂工,理应具备充足的施工经验和安全防范意识,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忽视安全,违反夏某的指示导致自己受伤,具有重大过错,鲁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承揽人夏某具有房屋施工资质,自己在本次纠纷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被告李某将两楼一底的农村建房工程承包给不具有两层以上(不含两层)农村建房资质的夏某施工,在定作、选任上具有过错。

而夏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负有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责任,但夏某未有效阻止事故发生,对鲁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鲁某跟随夏某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多年,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原被告过错程度,法院判定李某、夏某、鲁某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1.何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关系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何认定提供劳务一方或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大小?

在确定双方具体的责任比例时应从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的具体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3.农村自建房的定作人即房主如何确定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村自建房中,定作人的责任多见于选任过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