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3-05-30 14:41:32
     

“天上居然真的掉馅饼,免费坐火车住宾馆,还有钱可拿?”办张银行卡就可以赚钱了!

法官用真实案例告诉你,这种行为不可取!如果有人利用你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你也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被告人彭某通过网络与微信名叫“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人互添好友,对方介绍彭某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后向其提供可以给彭某利益分成,于是彭某在对方的安排下相继添加了一系列陌生人为微信好友,并由对方提供住宿、食宿费用从河南乘坐火车来到了济南,2021年11月彭某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名义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该尾号1224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经查明,彭某提供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接收查证属实的电诈资金29.3万元,该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230余万元。同时查明,彭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庭当庭宣判:一、被告人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现阶段帮信犯罪的手段可谓是防不胜防,除了本案中介绍的提供银行卡及相关资料的情况,又发展出了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为网络赌博、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请广大群众一定要警惕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帮凶,涉嫌违法犯罪。发现类似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最后,希望广大群众牢记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王滔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