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手 让农民工“薪”安理得

  
2025-05-16 17:51:34
     

  工程层层分包 农民工工资被“连环欠”
  
  法院:多方承担清偿、垫付劳务报酬及利息的责任

  
  农民工辛苦工作,劳务报酬却因发包方、承包方、劳务公司的原因迟迟拿不到。农民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分包中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判决劳务公司、发包方、承包方应对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务报酬及利息承担清偿、垫付的责任。
  
  某实业公司(发包人)与某开发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工程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公司完成地块施工。后该开发建设公司将该地块项目主体、施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岳某某等人系该劳务公司雇佣从事案涉项目工程劳务工作的农民工。该项目竣工后,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公司付清全部的工程价款,劳务公司亦未向岳某某等人付清劳务报酬,后劳务公司承诺付款并对欠付劳务报酬数额、付款时间进行了确认,但超过付款时间仍未支付。岳某某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成都市温江区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岳某某等人为劳务公司提供了劳务,但该公司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即向岳某某等人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且劳务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给岳某某等人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的孳息损失,应当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
  
  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实业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故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欠付劳务报酬及利息予以垫付。
  
  法官说法
  
  建筑行业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高发行业。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是其家庭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关乎农民工的生计问题。本案明确了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责任,强化了法律在强化农民工权益中的权威性,为广大的农民工在遭遇工资拖欠问题时提供了有效维权路径,实现了以小案件护大民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建筑公司恶意拖欠18名农民工工资
  
  法院:涉案公司处罚金,实际负责人获刑并处罚金

  
  在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还恶意拖欠,严重扰乱用工环境。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最终,涉案公司与实际负责人双双被处以刑罚。
  
  谭某某于2021年6月注册成立某建筑工程公司,谭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2022年,某建筑工程公司为修建房屋工程,雇佣包括被季某某、季某、秦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在内的18名农民工施工。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业主方按照合同进度支付的工程款后,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在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书面、短信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后,谭某某以不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逃避支付报酬义务。经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某建筑工程公司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139091元。建筑公司与谭某某均被诉至法院。案发后,某建筑工程公司、谭某某已经支付了被拖欠的全部农民工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谭某某以不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基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支付被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某建筑工程公司罚金5000元,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且在人社部门责令整改后,采取拒接电话、更换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责任,主观恶性明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用工秩序。法院依法定罪处罚,明确传递“恶意欠薪必受惩处”的司法态度,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全力保障民生福祉的决心和态度。同时,本案的司法裁量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清偿全部欠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适用缓刑,既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通过司法引导树立行为规则,体现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法治思维。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