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在某企业工作10余年,退休后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才发现,企业只为其缴纳了11个月……近日,崇州市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团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企业当庭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某企业工作10余年,办理退休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发现某企业仅为其缴纳了1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但因其手中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行政机关未予受理。李某某继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也因其已超过退休年龄,未予受理。李某某遂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虽然已届满退休年龄,但其主张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权益,因此予以立案受理。
崇州市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想补缴住房公积金。承办法官从案件的实质争议出发,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长达10余年工龄期间,仅为劳动者缴纳11个月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错误,并指出企业只有规范用工才能健康发展。经法官悉心劝导,双方当事人逐渐打开“心结”,同意各自退让一步,参照已缴纳11个月的缴费标准,按照公积金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一半的原则,计算出单位应交部分的总金额,最终达成由单位将该部分金额补付给劳动者、劳动者撤回起诉的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