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赡养换继承”部分子女反悔了

  
2025-03-14 14:10:43
     

马瑞跃 王天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老人李某的5名子女协议约定,由张某甲负责赡养李某并承担其医疗、丧葬费用,李某去世后全部遗产归其所有,然而,张某甲在处置李某的遗产时,另外3名子女却拒绝配合协助……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李某的遗产由张某甲继承。
  
  2009年9月,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张某甲赡养李某并承担其医疗、丧葬费用,李某去世后全部遗产归张某甲所有。协议签订后,李某将户口迁至张某甲户内,并由其实际照料至去世。2011年,成都高新区某街道办因征地拆迁,与张某甲(户主)签订《住房拆迁补偿统建安置过渡协议》。安置房分配时,李某的份额被计入张某甲名下两套安置房内。
  
  2012年6月,李某去世,张某甲支付其住院费用并办理丧葬事宜。后张某甲就上述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拒绝配合协助,并主张其不识字而否认《协议》效力,致使张某甲无法办理两套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和支取李某银行存款等遗产。双方协商数年未果,张某甲将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负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典型案例。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达成,但法律并未禁止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各继承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各继承人尚未取得继承权,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
  
  本案中,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前签订的《协议》具有继承人间遗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协议》约定的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人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的签订受到了胁迫、欺诈等情形,故各继承人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根据《协议》内容,该《协议》系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协议,所附条件是张某甲对李某尽到赡养义务,以及李某没有订立遗嘱、遗赠等处分行为,所附期限是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各方均认可并签订《协议》,被继承人李某跟随张某甲生活,并由张某甲对李某进行了赡养和安葬,被告抗辩称张某甲对李某照顾不周,但既未予以举证,也未在《协议》中对张某甲照顾不周则丧失继承权利进行约定,故张某甲承担了对被继承人李某的赡养义务,且李某也未订立遗嘱等,该《协议》所附条件已成就,被继承人李某死亡的期限已至,张某甲有权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农村地区常见各继承人之间“以赡养换继承”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此种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而本案的协议是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所签订。法官提醒,在订立“赡养换继承”性质的协议时,注意不要遗漏继承人,建议各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签订协议时尽量邀请村干部、法律工作者等作为见证人签字,避免事后发生争议,也有利于法院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协议内容要符合“尽孝者获益”的赡养价值观,尽量明确约定享有分配遗产权利的一方履行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可能的遗产范围及丧失分配遗产权利的具体情形。协议签订后,各继承人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发生争议时,应本着遵循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避免因诉讼加剧家族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