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款”引发钢材交易纠纷 法院调解巧解困局

  
2025-02-28 14:03:38
     

锦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受理一起因“加价款”产生争议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多次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某建材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购销合同》约定,某建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按基础价款支付货款,逾期将以加价款价格履行。某贸易公司按约向某建材公司供应钢材,但某建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双方对合同中关于“加价款”的约定有争议,导致计算金额不同,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某贸易公司认为,“加价款”的约定符合钢材市场行业惯例,且属双方当事人合意,应认为有效。某建材公司则认为,双方合同已约定基础价款,“加价款”无法律依据。
  
  法院在办案中发现,此案争议焦点在于钢材“加价款”的认定。一方面,钢材作为典型大宗交易货物,价格会随国际钢价出现波动,因此,“加价款”“实时价款”作为一种商业交易模式,也成为钢铁行业普遍存在的惯例;另一方面,“加价款”并不属于法律术语,司法实践对“加价款”的性质也认定不一,在具体案件中不能一概而论。
  
  面对争议,法院办案团队及时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对当事人进行解答。在付款期间内的“加价款”实际上属于因国际钢价波动的实时价款,因当事人对付款期间及该期间的钢材价格有合理预期,按双方合同约定来计算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公平原则;在付款期间之外的“加价款”实际上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照违约金条款来处理,若显失公平,对过高的“加价款”应予以调整。因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加价款”在付款期限之外,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了解到双方诉求,明确案件具有调解基础,遂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办案团队灵活调整策略,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等调解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线下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建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