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用心用情化解25年土地纠纷 三场官司的最优解

  
2023-12-20 11:09:32
     

马开洪 王琪
  
  村里修建公路占用了他的林地,村里修建党员活动室又占用了他的林地,他和村委会各执一词……25年的土地纠纷让他不断上访,也让他和家人前前后后打了两场民事官司和一场行政官司。近日,在仪陇县检察院的主持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康某某夫妇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和解协议,一场长达25年的土地纠纷终于成功化解。
  
  小小矛盾 引发三场官司
  
  康某某是仪陇县先锋镇某村人,在1983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康某某一家4人按规定承包了土地,后因家中子女及妻子等3人将户口迁入城里,康某某主动向村里提出退出部分承包土地,仅保留了其妻严某个人承包的土地,并于2017年12月领到了政府颁发的农地承包权证。
  
  1998年,因所在村委会修建村道毛公路占用了康某某林地,先是由时任队长罗某按照动账不动地政策,为其调减了承包土地2平方丈,进行了调减产量,并不补偿土地。后经多次协商,康某某于2008年与村委会达成赔偿协议,由村委会给付1000元,镇政府给付400元,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康某某与村委会产生了矛盾。
  
  2008年10月,仪陇县林业局向康某某家颁发林权证,划定了名为“房前屋后”的林地面积和四至界限。2009年,村委会在毛公路路基上硬化水泥路。2012年,村委会在原某小学旧址上新建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地理位置在康某某家“房前屋后”林地东边,从东向西,中间依次间隔操场、村道公路。
  
  对于党员活动室四至界限的问题,康某某与村委会产生了不同意见。康某某认为村道公路占用了其林地,村委会认为应当以村道公路为界,没有占用其林地,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不久后,康某某夫妇又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村委会产生争议。至此纠纷叠加,造成矛盾激化升级。
  
  康某某夫妇多次信访,但均无结果。2019年5月,康某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将村委会诉至仪陇县法院,要求村委会恢复对其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赔偿从1998年起因无故收回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06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某退出承包土地的行为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多年信访中并未主张返还其家已经退出的承包土地,故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康某某以其妻严某的名义又向仪陇县法院提出了诉村委会的侵权责任纠纷,要求村委会赔偿侵占其林地面积及砍伐其林木造成的损失 11702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就争议林地的四至界限问题专门发函询问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局复函称相关边界应以现在建成的村道公路为界。法院因此认定康某某家“房前屋后”林地东界限不会超过现在建成的村道公路,且党员活动室在村道公路另一边,中间还有操场间隔,法院认为严某诉称村党员活动室侵占了康某某家的林地不成立,驳回了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8月,康某某经过一番研究后,再次以其妻严某的名义将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庭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该局在前案中作出的复函系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实体权利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并导致其诉村委会林地侵权诉讼案件败诉,但该局在作出复函时未进行听证,也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陈述,程序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法院认为,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属于一种证据材料,类似于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否采纳由民事审判部门决定,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即使该复函对其权利存在侵犯,但起诉人未向被起诉人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其起诉也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立案。
  
  寻找症结 检察官实地调查核实
  
  “我认为法院审理错误,修建党员活动室就是占用了我家的林地。”康某某不服法院对这三件案件的裁判,向仪陇县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受理案件后,针对康某某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之间均有“相同诉求”的内在联系,仪陇县检察院对康某某申请监督的三案决定一并审查。为还原事实真相,承办人员先后调取了康某某诉讼卷宗材料,走访当地党委政府了解康某某信访情况,询问村干部及村民了解事情的起因原委,并向县自规局、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咨询相关土地政策,根据事实证据,综合调查情况,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县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裁定不予立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康某某申请监督理由均不成立。
  
  “我们在走访中了解到康某某因林地、土地承包纠纷自1998年起多次向当地政府、信访局、自规局等部门信访,康某某与村委会之间矛盾突出,积怨已久,如果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很难解开其心结。虽然康某某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但其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存在实质性化解争议的事实基础,要从根本上解决案涉矛盾,最佳方式还是在检察环节实现和解。”仪陇县检察院检察长陈燕说道。
  
  用心用情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为了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和检察办案的公开公正,针对林权纠纷案涉房前屋后四至边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土地调整是否自愿等争议焦点,陈燕主持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村委会退休老干部及部分群众列席听证会。会上听取了康某某的诉请和村委会的解释,村委会退休老干部及知情群众就争议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发表了各自意见,案件事实更加清晰,为矛盾纠纷化解埋下了希望的种子。
  
  有了矛盾化解基础,承办人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康某某及其家属、村委会干部进行交流沟通,明确争议焦点和诉求,降低心理预期,促使权益诉求合理化。为打开康某某的“法结”“心结”,仪陇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刘歆先后10余次到其家中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帮助其分析和解利弊得失。
  
  在康某某一方的情绪有所缓释后,承办检察官采取“情义融化”的方式,邀请该村德高望重的老干部、亲戚朋友到康某某家中、或通过电话交流对其进行情绪纾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促其放下过度维权的思想。
  
  考虑到康某某夫妇已年过七旬,无其他收入,且家人身患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仪陇县检察院督促镇政府、村委会为其落实生产、生活相关政策保障。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执行”。经调查了解,康某某家实际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仪陇县检察院按照规定,依法对其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为和解奠定了情感基础。
  
  金秋时节,朱德元帅故里仪陇县的乡间田埂两边的水田里,稻秧已成熟,长势喜人。承办检察官一次次走访和释法说理,让康某某及其家属的心结逐渐被打开,化解矛盾的种子也在温润的秋风里结出了谅解与释然的果实,他与村委会从“矛盾对抗、消极面对”转变成“达成一致、积极协商”,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康某某与村委会达成和解,主动撤回对这三个案件的监督申请,并承诺息诉息访。
  
  “本案当事人提出的诉请赔偿金额只有1万余元,这看似小,可在当事人心中是‘天大’的利益,我们民事检察干警做到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坚持小案精办、小案联办,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促成和解,在小案中办出了为法治担当的检察情怀,为人民司法的检察温度。”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