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变“假打” 索要十倍赔偿 法院:为牟利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驳回索赔请求

  
2023-06-16 15:59:20
     

  本报讯(周平 李瑁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借“打假”名义购买超出正常使用需求的特定商品,并以该商品某项标准不符合行业要求为由,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这种行为到底是“打假”还是“假打”?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向商家索取十倍赔偿的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索赔请求。
  
  00后小伙李某在某计划生育用品店购买了6瓶总价为660元的某口服用性保健品。购买当日,李某的同学王某服用该性保健品后发现没有效果,便找到某计划生育用品店经营者张某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某拨打110报警称受到威胁。经民警调解,王某同意过段时间后再使用该商品,如用后仍没效果则会向12315投诉。在这起纠纷调停后的一个月,李某委托河南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所购商品进行“西地那非”检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检验对象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李某随即找到张某,声称该性保健品不仅吃了没效果,而且是假的。两人发生争吵推搡并拨打110报警。最终,李某将该计划生育用品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6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600元。
  
  都江堰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管理范围,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李某所购买的性保健品含有未标注的“西地那非”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李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66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在对涉案商品缺乏了解、涉案商品不存在促销的情况下,一次性购买6瓶共计约100颗性保健品,又专门针对“西地那非”成分提交第三方监测,这超出了普通人的正常需求,也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同时,李某还向法院提起了另一件诉请类似的诉讼,在该案中李某以其购买的100瓶蜂蜜存在执行标准标写错误等问题要求商家十倍赔偿。本案中,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李某显然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身份,对李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但“打假”与“假打”存在明显区别。“打假”可以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而“假打”则是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假打者”利用商品存在的问题,大量购入该商品后,使用几乎相同的起诉状、诉讼思路等向商家索取惩罚性赔偿,其诉请将因不符合法律价值导向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而被依法驳回。
  
  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在购买商品特别是食品、药品时要选择正规生产厂家,并注意是否具备必要的标识,如果发生消费纠纷,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和解、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等多渠道维权;商家应当坚持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拒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确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引发纠纷,一旦查证属实,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