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集体违背祖训的视频引发“神医宇宙”坍塌

  
2021-03-19 09:55:53
     

一段集体违背祖训的视频引发“神医宇宙”坍塌
  
神医倒了幕后的人跑得了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将密不外传的“药方”公开给制药公司,以惠及更多社会公众。做出这样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需要多长时间?“神医宇宙”的“神医”们的答案有着惊人的一致:短则半个月,长则30天。今年“3·15”前夕,一段名为《神医宇宙的经典桥段:我做出了一个违背祖训的决定》的短视频,将一个活跃于各种医疗广告里的“神医宇宙”暴露于大众视野中。
  
  近年来,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逐渐成为了病人们不可承受之“重”,特别是部分中老年群体,由于辨识能力较弱,更是深受其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告诉记者,“神医广告”通过电视台播送,以“专家”“教授”之口为产品疗效站台,具有相当程度的迷惑性。“神医”作为广告代言人为虚假药品宣传,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媒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先行赔偿。
  
  事件回顾
  
  一个身份多变的神医

  
  “你相信我,偏瘫的时间有多长,只需要一副药,3天能下地,谁也看不出来,这就是我的张氏心脑方。”在一档名为《心脑传奇》的节目中,西装革履的张文荣边说边向空气微微挥拳,仿佛疾病就在他手指尖,只需微微一拂,便可药到病除。
  
  事实上,张文荣的“本事”还不止于此。除“张氏心脑方”以外,张文荣站台和代言的药品还包括“国药505”“蛮龙液”以及“百花定喘丸”等10余种。而记者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药品检索平台,并未搜索到这些药品的备案登记信息。在不同的电视节目中,张文荣的身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他时而是国际男性生殖健康医学研究院副院长,时而是中华皮肤病防治学会副会长。相比之下,张文荣的台词却稍显单调,在不同的身份下均声称“从我曾祖父开始,一直到我这四代人,专治这类疾病。”这让网友不禁发问:“你究竟有多少个曾祖父?”
  
  今年3月9日,张文荣坐诊的北京鹤年堂中医院发布声明称,张文荣只是医院的一名出诊医生,医院从未以任何名义让张文荣在任何媒体、网站上和微信上做各种宣传广告,更未通过任何网站和微信及QQ为患者诊病、开方,其参与的宣传广告等与医院无关。
  
  3月11日,北京鹤年堂中医院副院长高一涵接受媒体采访表示,院方无意间发现了网友剪辑的张文荣代言药品广告的视频,随后便约谈了张文荣本人,目前已经免去了其荣誉院长的头衔,并现场注销了他在该院的多点执业信息。据高一涵介绍,早在2018年,医院就接到过有关张文荣代言药品的投诉信息,只不过并未仔细核实。目前,监管部门已经介入了事件调查。
  
  “神医广告”的生意经
  
  事实上,有关“神医”的诸多神话在坊间早有流传。
  
  2014年开始,一位名叫刘洪斌(又名刘洪滨)的老太太曾在3年间饰演9个身份,向社会公众推销各种药品及保健品,被称为“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
  
  以刘洪斌代言的药王风痛方为例,一则2016年的裁判文书[(2016)苏08刑终294号]详细记载了实际受益公司盈利的整个过程。2011年7月,张某坤出资成立华珏达公司从事电视购物经营活动。2014年,张某坤自行联系购进湖南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御医风湿痛走珠给药器”和“清椿堂药王风痛方活络祛痛酊”,同时购入两种产品的广告宣传片样片、话术及产品资质材料。
  
  张某坤为牟取非法利润,通过传媒公司在各地方电视台上以“御医健康汇”“药王养生汇”的养生节目形式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宣传,其中宣称“药王风痛方”为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分会委员刘洪滨教授的祖传秘方,并将公司电话以订购热线的形式加入广告,说服患者打电话购买。
  
  涉案人员接到患者电话后,将会把电话分线给华珏达公司的各区长、组长等。根据证人马某介绍,员工接听电话时完全按照话术的要求,先是自报家门,称指导老师或健康顾问等,然后询问病情,并介绍产品是宫廷配方,对治疗风湿病有很好的效果。
  
  据裁判文书披露,涉案公司通过快递物流对外销售的“药王风痛方”金额达到195万余元,而另一产品“御医风痛方”的销售金额更是高达474万余元。最后,淮安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涉案人员因触犯销售假药罪受到法律制裁。
  
  律师说法
  
  “神医”和广告发布者难逃法律追究

  
  除了处罚药品生产、买卖的直接责任人以外,“神医”本人以及播放广告的媒体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
  
  检视各类“神医广告”,其基本模式为邀请所谓药品配方的“传承者、捐献者”来讲关于药品来源和功效的“传奇故事”。在王洋看来,广告中“神医”们以一个“无私奉献、德高望重”的形象出现,为具体的药品作证明,完全符合《广告法》第二条“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情形”广告代言人的定义。
  
  王洋表示,张文荣所谓节目中的宣传话术为“编导”提供,并不能洗脱其自身的责任,张文荣作为拥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对所宣传的产品应该有专业的辨识能力,如果发现产品或者“编导”提供的文稿有问题,一开始就应该拒绝合作。
  
  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神医”们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却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医药产品无疑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因此,‘神医’们涉及虚假宣传的,不仅将面临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还可能进一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洋说道,“《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还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传媒公司及电台、电视台等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所得广告费用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有关部门还可以暂停涉事公司的广告发布业务、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虚假广告罪。”王洋说道。他同时表示,当前,“神医广告”大有渗透进各种公众号、视频号的趋势,相关部门必须与时俱进,完善立法、加强执法,铲除虚假医疗广告这块业界“痼疾”。
  
  相关案例
  
  播放虚假广告 电视台三倍赔偿

  
  2019年,陈先生在观看电视节目时,看到了宁夏广播电视台播放的“少林十三灸”广告,被其宣传功效吸引,于是拨打了广告中的热线电话订购了相关产品,货款3960元。陈先生表示,打开产品包装后发现该产品仅为一类医疗器械,并非药品,并且只能对特定疾病起到辅助治疗的效果,并不像广告宣传中的那样“一副止痛,三幅消肿,十三副治好老骨病”。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陈先生遂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明确写明仅适用于颈、肩、腰、腿关节及软组织疼痛的辅助治疗,但广告内容却宣传可以有效治疗腰间盘突、关节变形、骨刺、风湿等疾病,被告宁夏广播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未尽到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另外,由于宁夏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以及陈先生收到的货品上均未标明广告主信息,因此,陈先生有权主张广告发布者退还购物款3960元,并赔偿3倍货款。
  
  ●小知识
  
  惩治虚假医疗广告 这些法律法规有规定

  
  2016年8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要求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各级电台电视台严禁播出任何虚假医药广告;严格限制医药广告播出的时长和方式,医疗、药品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且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
  
  《广告法》在2015年修改后,同样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