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男陷情网 24 万元险些打水漂

  
2020-08-17 13:46:34
     

  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鲁某因工作中的一次偶然机会,结识了90后女子周某,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鲁某,两个月时间不到,先后转账借给周某现金高达24万元。后来,周某不仅没有还钱,还玩起了失踪……
  
  昨(12)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判决的这起借款纠纷案,近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单身男导游的“桃花运”
  
  鲁某系成都某知名旅行社资深导游,在业内小有名气,但过了30岁的他还没有女朋友。
  
  2016年3月,鲁某带团入驻某酒店时,被该酒店一名年轻漂亮的前台深深吸引。经过多方打听,鲁某得知这名姓周的90后美女前台来自泸州,目前处于单身状态。从那以后,鲁某总是有意无意地安排旅行团入驻周某所在酒店,借机与周某多接触。“功夫不负有心人”,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鲁某更是利用职务之便,多安排了一些旅行团入驻周某所在酒店,两人的关系也逐渐升温。
  
  交往了一段时间后,鲁某才得知周某除了自己外,还同时与另一名男子李某交往,这让鲁某心生醋意。然而周某却告知鲁某,经过比对,她觉得鲁某更值得托付终身,希望鲁某多给自己一点时间,待自己与李某彻底分手后就和鲁某结婚。
  
  两月借给女友24万元
  
  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鲁某下班后来找周某,发现女朋友情绪低落,一番询问才得知,周某的舅舅出了车祸,躺在医院需要一大笔手术费。
  
  周某告诉鲁某,在她很小时,母亲就去世了,父亲在云南重新组建了家庭,自己则是由外公和舅舅抚养长大的,所以在自己心中舅舅比爸爸都还亲。鲁某当即表示,自己愿意借钱给周某帮助其舅舅渡过难关。5月21日转账5000元,5月22日转账3000元,5月29日转账3000元,5月30日转账2000元……5月21日至7月15日,鲁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周某累计转账金额达到24万余元。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没过多久,周某告诉鲁某,舅舅还没出院,外公又生病住进了医院。然而,此时的鲁某身上也没有“余粮”了。6月14日,周某在微信中告诉鲁某,可以用信用卡套现应急。当晚,鲁某就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周某。次日,该卡产生一笔25000元的刷卡消费记录。为了消除鲁某的顾虑,6月19日,周某给鲁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为了帮助女朋友渡过难关,鲁某甚至将旅行团客户预交的订金都借给了周某。女朋友借钱频率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鲁某开始担忧了。就在此时,旅行社负责人找到鲁某询问订金什么时候能入账。鲁某便找周某说还钱的事。看穿了鲁某的心思,周某给鲁某发了一条信息:“我们之间属于借贷关系,而且我很清楚地跟你写了借条,一年时间内归还所有借款24万元……”
  
  之后,二人通过短信协商还款时间和每月还款金额,鲁某表示同意周某提出的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但提出前两个月每月应还3500元,第三个月开始每个月还7000元。
  
  女友失踪的残酷真相
  
  然而,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的第一个月,周某就没有按约定汇款。电话关机、短信不回……鲁某跑到周某工作的酒店打听,被告知周某已经辞职不知去向。
  
  知道周某的老家在古蔺县某镇,鲁某还专程去了一趟寻找其下落。当鲁某找到周某的外公和舅舅后,才发现周某的外公没有生病住院,舅舅也没有发生车祸。周某舅舅告诉鲁某,周某确实由自己抚养长大,但几年前离家后再也没回来过,也没有与家人联系过。周某的舅舅还告诉鲁某,周某很小就没有读书了,并在18岁之前与当地人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子,后来周某抛夫弃子外出打工就再也没有回来过。由于与王某结婚时周某还未成年,就没有领结婚证,只在当地办了酒席。周某离家未归后,王某又新组建了家庭。
  
  鲁某从恋爱时的“幸福天堂”瞬间跌入了痛苦的“地狱”。2016年8月9日,鲁某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24万元借款和支付利息,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同时,鲁某还通过媒体发出悬赏1万元找人的公告。
  
  直到9月26日,鲁某终于收到了周某的短信:“……我借了你的钱,一共24万元,借条我也打了,我们协商好2017年12月份之前全部归还,你也同意,到最后你却起诉我,把我银行卡也冻结了,连飞机也不能坐……”鲁某打电话过去,周某依然避而不见。
  
  2017年2月8日,鲁某向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芳草街派出所报案,该局立案侦查。2017年7月28日,鲁某向成华区法院申请撤回对周某的起诉。2017年11月25日,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6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周某涉嫌诈骗罪向成都高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3日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2019年12月,鲁某将周某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同时判令周某支付自己为主张债权支出的悬赏费、误工费、差旅费及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庭审中,周某辩称,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大部分系二人恋爱期间和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借贷,被告微信发送的借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转账记录也没有达到24万元的金额,原告基于赠与部分的撤销权已经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周某表示,除自己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向鲁某借取的10万元左右以外,周某主张的剩余款项的支付并非借贷关系,而系双方基于恋爱期间和基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被告聊天记录中,被告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金额已多次予以了认可。原告向被告转款,以及将信用卡交给被告套现使用,所涉金额与24万元基本一致。今年4月初,龙泉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鲁某借款本金2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鲁某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判决周某支付鲁某案件受理费,以及之前因鲁某寻找周某产生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共计5170元。
  
  一审判决后,鲁某不服,并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周某向自己支付从2016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90000元按每月3500元计算利息、剩余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并向自己支付悬赏费10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案涉90000元借款是否约定利息,二是周某应否向鲁某支付悬赏费10000元。鲁某向周某追讨债权并不以周某出现为必要条件,鲁某为寻找周某发布悬赏广告而支出的费用,并非为实现本案债权必须发生的费用,鲁某要求周某承担该笔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成都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周某支付鲁某案件受理费,以及之前因寻找周某产生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共计5170元;判决周某于终审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鲁某归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