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猎杀保护动物 7 人被判赔 15.6 万元

  
2020-08-13 09:59:04
     

乐山中院审理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多次猎杀保护动物 7 人被判赔 15.6 万元
  


  本报全媒体记者 鞠天敬
  
  8月7日,乐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邛莫某某、毕者某某、洛子某某、解树某某、鲁克某某、克斯某某、阿仲某某等7人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6万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邛莫某某等7人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分别被判处6个月到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1年或2年,并处3000元到7000元不等的罚金,此次是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审理。
  
  作案 多次猎杀保护野生动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8日,邛莫某某等6人在峨边县觉莫乡光头山下面的一个水沟里捕杀到一只“岩羊”(又名鬣羚、岩牛,彝族名字“嘿”)。6人将“岩羊”肉和角予以分配。同年4月6日,邛莫某某等5人再次在峨边县觉莫乡光头山三叉河电站附近的一个坝子猎杀到一只“岩羊”,并将其肉予以分配。同年6月2日,毕者某某单独捕杀“岩羊”一只,并对其肉进行分割装袋后载回家。
  
  邛莫某某等人3次猎捕“岩羊”的现场均拍摄了视频及照片,相互通过微信发送。之后,公安机关从毕者某某家搜到“岩羊”角及肉。经司法鉴定确认,视频及照片中的动物及“岩羊”角及肉均为鬣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10月,洛子某某在峨边县黑竹沟镇一处水沟边看见一只野生动物“杜”(彝语名),后用石头砸“杜”的头部致其死亡。洛子某某在手机中存有猎捕“杜”的视频及照片。经鉴定确认,视频及照片中的动物“杜”为大灵猫,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 道歉并希望减少赔偿金
  
  “7名被告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的乐山市检察院诉称,检察机关之所以提起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旨在进一步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惩罚力度,震慑、警示和教育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人员,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不仅要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使自己身陷囹圄,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当天11时10分,在充分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后,7名被告当庭向社会公众道歉:“原来我不清楚是保护动物,现在我知道错了,希望大家都不要去非法打猎了”“在这里,我向大家道歉。同时也向‘岩羊’说声对不起”“我们对事实无异议,对赔偿也无异议,但能不能考虑到我们在服刑,无法出门打工挣钱,赔偿可不可以少一点儿?”……7名被告在辩护和陈述中都表示自己错了,也受到了惩罚,但希望法院判决少赔偿一些。
  
  法院 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受到了刑事处罚,但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官释法说理时表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为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得侵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7名被告猎杀的鬣羚、大灵猫虽然生活在大自然中,但这些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7名被告非法猎捕、杀害3只鬣羚,以及洛子某某非法猎捕、杀害1只大灵猫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造成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予以赔偿。国家林业局出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其基准价值的10倍核算整体价值;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其基准价值的5倍核算整体价值。鬣羚属的基准价值每只1万元,灵猫科所有种基准价值每只1200元,因此,杀害3只鬣羚应赔偿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15万元,杀害大灵猫应赔偿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6000元。邛莫某某等7名被告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此,乐山中院作出判决:邛莫某某等7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或单独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6万元,支付至乐山市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公益金账户,并在峨边县级官方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提醒我们滥食野生动物容易打破自然生态平衡,带来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我们每一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义务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国家、民族、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对自然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且根据科学研究表明,猎捕、食用野生动物存在不可预知的环境与健康风险,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味的整个过程均有可能释放风险,极大可能导致疫病传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风险。
  
  同步播报
  
  开门市买卖野生动物制品 3人获刑

  
  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何某乙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接到群众举报线索
  
  2019年5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邛崃市水口镇上场口“李某某家禽门市”处,将涉嫌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的李某某、何某甲挡获,当场查获4只老鹰以及5块疑似熊肉及其制品若干。5月19日,邛崃警方在芦山县太平镇将该案的另一名嫌疑人何某乙挡获。
  
  经鉴定,送检的5块熊肉所属物种为亚洲黑熊,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送检的4只老鹰中3只为普通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为苍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外,送检的5块亚洲黑熊肉价值32000元、3只普通鵟价值75000元、1只苍鹰价值25000元。
  
  经查,2003年以来,李某某和何某甲夫妻二人开始在水口镇经营野味生意,何某甲负责在库房收货、付款、卖货、收款、做账、烟熏野味,李某某负责与买家联系、送货,缺货的时候负责进货。查实多起违法交易
  
  警方在调查该案过程中得到多名群众证实,自2011年以来,他们多次在“李某某家禽门市”购买过熊肉、鹿肉、麂子、老鹰、斑鸠、蛇等野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为牟利,先后多次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甲相互伙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32000元,属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何某乙与他人伙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依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邛崃市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