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首例“共享经济”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

  
2020-03-26 10:06:08
     



2019年12月18日,泸定县法院一审开庭,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

甘孜法徐珑潥李元超本报全媒体记者开永丽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以“共享经济”为幌子,编织“低投入、高收益”的谎言,吸引群众盲目“投资”,实则发展传销下线,牟取暴利,影响社会稳定发展。近日,甘孜中院依法对上诉人冯某斌、冯某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享经济”为幌发展下线会员800余个

2016年7月以来,杨某伟、宋某平、斯某正等人(均已另案处理)设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网络运营平台,筹建“鑫圆共享经济组织”,注册成立四川鑫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兴鑫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创建了建材等28个产业中心,打着国家平台、共享经济等幌子,以虚假购买商品为名,大肆层层发展会员加入,会员在网络系统中通过实名注册账号并绑定银行卡后通过代理商报单等方式挣取积分和现金返利。

2017年,被告人冯某雄加入该组织并先后取得鑫圆共享经济在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建材、设备、商贸、油卡、房产、装饰板块的代理资格,在产业中心共注册9个账号,成立甘孜州泽润居安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通过面授、微信等方式大肆宣传该平台并发展会员挣取积分和现金返利。

被告人冯某斌作为冯某雄建材板块的下线,取得了鑫圆共享在雅安市建材、设备板块代理权,注册成立雅安鑫圆共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以面授、微信等方式发展会员挣取积分和现金返利。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雄在产业中心“jiancai”等7个账号下发展下线会员数共503个,会员总投入额为3285.5783万元,提现33.383万元;冯某斌在产业中心“jiancai”等5个账号下发展下线会员数共334个,会员总投入额为730.6404万元,提现11.647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两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2018年12月13日,冯某雄在泸定县家中被泸定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2月13日,冯某斌在成都车站进站口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8日,泸定县法院一审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在整个“鑫圆共享经济组织”中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冯某雄主动退还部分会员的投资款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泸定县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冯某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提起上诉。甘孜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传销纷纷改头换面,以无接触、网络化、地域分散化为特征的新型网络传销频频出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隐患。”本案二审主审法官、甘孜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邵苓说,本案的宣判对传销违法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慑,也有助于引导群众有效识别网络传销活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