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交不可扰”成法治信条

  
2019-01-15 14:29:12
     

  徐建谈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的发生,更是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意见》的印发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指明了方向。

  《意见》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坚持严字当头,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要求,显著提升了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例如,《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而对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更要求予以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今后哪怕是没有直接侵害司机,而是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也有可能会按上述罪名定罪处罚。

  安全驾驶,司机有责。为此,《意见》并没有免除或忽略司机的安全责任。对于有些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进一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意见》强调,驾驶人员也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当然,这并不是说司机无论何时都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意见》鼓励司乘人员积极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毋庸置疑,《意见》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指导办案,更在于它亮明了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和严惩不贷的法治立场,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接下来就是执行落实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