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共享“黑名单”需要法律定规矩

  
2018-05-29 09:32:27
     

  于立生
  
  近日,面试北京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李某的HR,把他简历发到一个500人组成的广告行业HR微信群里,通报他“面试迟到、行为浮躁,好不容易跟他谈妥了薪资却被‘放了鸽子’……”群内不少HR发言响应表示将把他“拉黑”。
  
  企业HR和求职者的纠葛,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具体内情不为第三方所知。企业自设“黑名单”对相关求职者不欢迎且也罢了;但把“黑名单”共享给其他企业,则是不相宜的。毕竟,人家求职,简历是投给该企业而非其他企业的,把其简历等信息共享出去,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劳动就业权之嫌。
  
  客观言之,确实存在部分求职者随意爽约、放人鸽子的不诚信现象。但正如法谚所说:“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所以,若是设置“黑名单”共享机制,也只宜由行业联盟或协会这样的利益超然第三方机构负责具体操作。第一,得明确“黑名单”的进入标准,只能是针对随意爽约之类情节相对严重的情形。像“面试迟到”这样的细枝末节,像“行为浮躁”这样的过于主观的判断,也录入的话,那就太过随意、泛化了。第二,行业联盟或协会得尽到一定调查义务,得听取双方说法,而不能是偏听偏信一面之词。第三,得设置求职者的申诉渠道。第四,“黑名单”得有一定的进退出机制,封杀要有时限,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请本版稿件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