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北大博士抄袭案推动行政程序法出炉

  
2017-08-03 09:08:15
     


  今日快评
  
  欧阳晨雨
  
  2016年,于艳茹因在论文中整段抄袭外国作者译文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随后,她以自己没有得到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北大没有为撤销其学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等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在一审中,以北京大学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为由,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刚刚结束的二审维持原判。“于艳茹案”的判决结果让很多人大跌眼镜。但是,法院作出这一判决也是依法而为。本案性质属于行政诉讼,若“严重抄袭”的事实并无出入,于艳茹便只有“拼程序”一条路了。令人遗憾的是,北京大学在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过程中,的确存在“程序瑕疵”。
  
  尽管北大辩称,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事实上,不光是学位方面,在我国除《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程序外,多数行政行为仍缺乏程序性规定。但是,这种不规范的现象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在行使权力时,可以不必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合理的告知,充分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明确作出该决定的目的及理由等,乃是行政方面必须依法履行的保障义务,属于“不言而喻”的法律要求。
  
  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相对强势一方的北京大学,在于艳茹博士学位的撤销过程中,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上“不无任性”,由此也为自己的后续败诉埋下了伏笔。恪守正当程序原则、维护程序正义,乃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这也是对弱势学生群体法定权益的有力保障,而对法律、对学生的尊重,也是对这所百年名校的尊重。
  
  当然,深陷抄袭丑闻的于艳茹虽然胜诉,但不是最后的胜利者。从判决结果看,法院并没有满足其“恢复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诉求。
  
  对于中国行政法治,于艳茹案堪称一个里程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重申并坚持了正当程序原则,彰显了“程序正义”;被写入法院判词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较之法理、学理,更富有实践的张力。期待通过此类案件推动酝酿多时的行政程序法及早出炉,填补法律“真空”,让砥砺前行的中国行政法治不辜负这个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