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的前半生》看健全家务劳动补偿机制

  
2017-07-28 09:17:47
     


  今日快评
  
  斯涵涵
  
  《我的前半生》火了,全职太太罗子君结婚8年后,却遭遇丈夫“劈腿”,接着是离婚、找工作、争夺孩子抚养权……剧火了,也让很多全职太太慌了:自己放弃事业生儿育女,到头来,一旦遭遇婚姻失败,一切就都没了。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果真如此脆弱?
  
  在我国,全职太太的价值一直被低估。主要表现在,一是认为家务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经济地位,需要靠老公养才能生存;二是社会认为全职太太是慵懒、闲适乃至寄生虫的代名词,这种理论造成了全职太太委曲求全的心态和地位。实际上,家政市场上每项服务都明码标价,为什么到了全职太太这里,却是理所应当又毫无价值了呢?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乃家务劳动补偿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不少前提条件:必须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限定在离婚时才能适用,而且夫妻一方需要付出较多义务。诸多限制加之经济补偿数额不高,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点,生产、哺乳等,也由于相夫教子的中国传统观念,会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家庭之中,全职太太这一方的收入肯定要明显少于丈夫,但作为婚姻中为家庭牺牲较多的一方,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却得不到理解和认可,婚姻失败等于全盘皆输,被侵权却没有什么法律救济途径,种种问题不仅会造成家庭的分崩离析,“绝望主妇”们也会对年轻一代的家庭观、婚姻观产生负面影响。
  
  近几十年来,原本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英美法系国家都引入了家事劳动评价理论,逐渐建立了复合型财产制,并通过补偿性扶养费的给付来弥补分产制在离婚时对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不公,保障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这正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需要借鉴的地方。
  
  法律是减少“绝望主妇”、维护合法权益的利器。健全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让家庭弱势人员尤其是全职太太能把相关法律作为自己最可靠的保障,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促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趋向实质正义,由此主妇们不再忧虑绝望,对于补齐法治短板、稳固家庭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维护男女平等有着不可小觑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