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短命”共享单车 半天夭折谁之过?

  
2017-06-13 09:41:39
     

  
  张鹏程
  
  摩拜单车在安徽省六安市遭遇了一场“滑铁卢”。进驻不到半天,刚刚投放的共享单车即遭同行业竞争对手永安行扣押。在与声称“委托永安行执法”的六安市城管局进行协商后,城管局坚称,共享单车未经政府规划和审批,需依法获得审批。而行政审批部门认为此事无法可依无法审批。一番推诿之下,审批流程就此成了死循环。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件被网友调侃为“史上最短命”单车事件,在笔者看来折射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事件中,同为共享单车经营者的永安行声称“接受城管局委托”清理涉事单车,之后城管局在其声明中并未予以否定,算是坐实了此说法。从行政法角度看,永安行“接受城管局委托执法”根本站不住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第一,扣押行为不允许委托。《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扣押作为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有权机关实施。第二、永安行无执法主体资格。城管将该领域处罚权委托给永安行,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符合胜任管理公共事务、有熟悉法律法规等业务的工作人员等要求。永安行既无资质、也无人员胜任城管执法工作。城管局的假委托,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通告中,城管局抛出“公共利益”和“占道经营”的说辞,旨在说明共享单车挤占城市道路这一公共空间,有悖于公共利益。但事实上公共利益也好,占道经营也罢,这类概念范围很广,极难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多面体,从一方面认为共享单车有挤占公共道路空间,减损公共利益之嫌;那从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为市民出行提供了更多选择,提供方便,节能环保,是否是公共利益的一种增值。就“占道经营”而言,投放共享单车既是企业经营行为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与平时常见的私设摊位等占道经营行为存在明显差异,城管局不能忽视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面,而将其认定为完全的经营行为。“最短命”共享单车折射出诸多法律问题,其症结仍落在行政机关未依法行政的关键点上,更深层次则是法治观念的缺位。凡事言及必曰审批,这与中央一直要求的“简政放权”、行政审批改革极其格格不入,体现的仍是计划经济思想。《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事前协商,事中指导,事后监管才是解决的最好方案。截至目前,六安市城管局已召集摩拜负责人座谈单车入驻事项,双方的协商还将继续深入。笔者相信,经过此番协商之后,政府方将会用更多的智慧管理单车,为市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