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需有法可依

  
2017-02-23 09:57:42
     

张绪才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老师该不该惩戒学生,一直是争议的话题。此次青岛《办法》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必将受到广泛关注。

事实上,学校和老师对学生应该有惩戒权。因为学校和老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惩戒则意味着教师必须进行必要的组织和管理以限制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以及潜在的混乱,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有益于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环境。就像家长管理和教育孩子一样,不能只有鼓励和表扬,而没有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作为未成年人,每个孩子就好比是一棵树,对其“施肥”之外,也必须进行一定的“修剪”,不加以“修剪”,就可能“野蛮生长”。而没有惩戒的教育,就好比是只“施肥”不“修剪”。试想,学生明明犯错,而不针对其错误的性质给予适当处理,帮助学生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改正缺点错误,控制以及良好的行为习惯,久而久之,就会畸形发展,这不是害了学生?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对于任何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惩戒与鼓励一样,都是教育方式,符合教育规律,是教育题中之义。

事实上,一些国家早已把惩戒教育法定化,比如韩国就制定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l00厘米、厚度不超过l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在新加坡,学校甚至还保留了“打屁股”的惩戒方式。

但需要指出的是,老师惩戒学生必须是正当的,同时也必须把握好“度”。时下老师对学生采取过激行为(体罚)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就提醒我们,“能惩戒”之后,还要规范“怎样惩戒”,完整实现有法可依。如果没有这样的“下文”,就难避免个别老师以惩戒的名义,对学生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是把体罚默认为惩戒教育,从而造成对学生身体、心理上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