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景
山东新泰市54岁访民徐学玲曾两次被送入精神病院,她认为自己“被精神病”,以此为由继续上访,之后又被法院判寻衅滋事罪,获刑4年。被判刑前,官方再次对她进行鉴定,结果是:“无精神病表现”。
访民两次被送精神病院,获刑时又被鉴定没病,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黑色幽默。公权力失去监督比“被精神病”更可怕。一旦权力像一匹脱缰的野马,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徐学玲就是典型的受害者。当有病没病由权力说了算,缺乏科学公正的精神病权威鉴定,照此下去,难免还会出现更多像徐学玲一样的“被精神病”者。
徐学玲是幸运的,她的幸运在于最终被贴上“无精神病表现”的标签;但徐学玲又是悲剧的,在她身上,精神病被“利用”得淋漓尽致。当“被精神病”为某些权力部门或利益机构所摆布,受伤的始终是当事人。
不久前,多名法律界人士在北京发布了一份《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这份报告中,列举了34个“被精神病”的案例。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中不乏企业老板、公安民警、教师、公务员等。报告的撰写者告诫人们说:“每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难以摆脱‘被精神病’的厄运。”由是观之,“被精神病”的根源是公权力的滥用,背后隐藏着公众的恐慌情绪,亟待法治和制度逐一消弭。
在徐学玲这桩案子上,笔者认为不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还应该问责涉事官员,让当事官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看到,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建设法治社会就要将权力关进笼子,否则,“被精神病”事件难以绝迹。如何避免权大于法,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是一道亟待破解的现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