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好人立法正当其时

  
2016-12-28 09:52:37
     

阮红松

一家之言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健康的社会,总是做好事的人比做坏事的人多。一个人做好事,除了个人的道德水准和自身素养以外,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做或不做,主动或被动,如果没有政府相关管理和法规的推动,效果大不一样。没有哪一个国家像今天中国面临的现状,好事做或不做竟然成了一个问题,当讨论好事做与不做,不再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成为一个风险问题的时候,为好人立法,正当其时。

在国外,很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的救助行为进行规范调节,打消人们施救的顾虑,保护施救的人,惩罚见死不救的人。比如在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这种“不讲情理”的规定,将做好事者的风险降到了零风险。没有哪个做好事的人会抱着有意伤害人的目的去做的,方法和措施不当,最多也就是“好心办坏事”个案,其主观动机是需要保护的。新加坡这种“不讲情理”的法规,也成为这个国家的一种个性,也让这个国家成为世界上生活最安全的地方。

在国内,也有地方在进行立法尝试,力图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比如深圳于2011年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虽说是个征求意见稿,也被人们称作“好人法”。根据条例,做好事的救助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设置了被救助人举证原则以及被救助人若诬告需承担责任等规定。隐瞒或歪曲事实,诬陷救助人的,将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则予以罚款或拘留。

如今民法总则的修订,终于让做好事成为一件轻松而简单的事情,有法可依,社会风气和道德层面的问题就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