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后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子女送到私立学校就读,产生高昂学费,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学费?近日,渠县法院审理了这件案子。
据了解,邓某与隗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离婚后女儿由邓某抚养成人并随邓某生活,隗某每月承担女儿的生活费1000元,女儿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后邓某将女儿送到私立学校就读,隗某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承担高昂的学费,邓某不顾隗某反对,将女儿送往成都市某私立学校就读。后邓某将隗某告上法庭,要求隗某承担学费3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和隗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虽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教育费凭票各自承担一半,但教育费应当以合理、必要为限,邓某将女儿送至私立学校,未经被告同意,且女儿就读私立学校所支出的高昂学费并非必要的教育费用,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夲案法官表示,抚养费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主张增加抚养费,应当结合父母负担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
(刘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