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发布

  
2024-06-07 16:37:37
     

土地流转类纠纷连续6年居环资民事案件之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土地流转类纠纷连续6年居于环资类民事案件之首,这是记者从成都中院5日发布的《2023年度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获知的消息。
  
  据悉,成都中院已经连续五年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白皮书主要包括审判情况、案件态势、工作成效、未来展望四个部分,全面介绍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记者从《白皮书》看到,2023年,成都法院深化“三合一”审理模式,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864件,与往年基本持平。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判处百余人,判处罚金500万余元。妥善审理环资民事纠纷,妥善处置因噪声固废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化解因土地流转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依法审理环资行政案件,坚持对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有力推进生态司法修复,开展增殖放流2.2万余尾,补植复绿百余株,修复耕地73.35亩,全力修复受损环境。
  
  其中,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采矿、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自然资源的犯罪。民事案件中土地流转类纠纷连续6年居于环资类民事案件之首。行政案件中,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案件(包括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拆迁规划等城建类行政管理案件以及土地行政管理类案件稳居前三。
  
  会上,成都中院还发布了成都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并联合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创新发布了《关于破产审判涉企业环境权益保护备忘录》。典型案例包括何某某、蒋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张某某、周某某、方某污染环境案;冯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杨某某、肖某某、吴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都江堰市检察院诉某街道办不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缪某某诉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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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废水直接倒入排水管道 3人获刑

  
  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协助生产化工产品的郭某某处置工业废水,非法获利8万余元,其中约20吨工业废水运至一仓库存放。2023年2月,张某某先后通过彭某某(另处)、陈某(另处)、杨某某(另处)居间介绍找到被告人周某某,约定以1.8万元总价处置废水。周某某找到驾驶员被告人方某,约定以0.8万元价格将废水运至偏僻地点掩埋。方某驾驶生活污水转运车运输8余吨工业废水至某公路一排水管道处非法倾倒。后因群众发现污染案发,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经鉴定,该批工业废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95万元。周某某、郭某某分别缴纳20万元、100万元用于环境破坏修复费用,张某某、陈某全数退缴违法所得。经过修复,专家意见认定本事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恢复至基线水平。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郭某某委托生产产出的工业废水含有有害物质,仍然将该工业废水委托他人非法处置;被告人周某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找到为其务工的污水转运车驾驶员被告人方某掩埋废水;被告人方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倾倒工业废水。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此作出判决,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方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以司法力量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是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案严格遵循环境污染案件“惩罚与修复并行”的理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既有效惩治犯罪、警示大众,又充分利用涉案人员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有效破解了“生态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向全社会传递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有力护航东部新区绛溪河流域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