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发布知产保护20个典型案例 网红火锅遭隔壁“复制”获赔452万元

  
2022-04-21 10:29:51
     

 

本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大到入口形象墙,小到一个纸巾盒,成都一网红火锅店被隔壁的火锅店“1:1“复制。这家网红火锅店将山寨火锅店告上法院,最终获赔452万元。昨(19)日,川渝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20个,其中既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也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这些不同案例,彰显了两地法院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正确引导知识产权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司法导向。记者选取其中6例予以报道。
  
  案例一
  
  真粽子装进假包装盒 副食店赔偿5000元

  
  喜欢吃粽子的人,应该对有“江南粽子大王”之称五芳斋有所耳闻。早年,“五芳斋”商标还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系第331907号“五芳斋”注册商标权利人。2019年5月24日,五芳斋公司的代理人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力源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力源经营部)内公证购买了四袋包装标识为“五芳斋”的粽子和一盒标识为“五芳斋”的咸鸭蛋。经营人员将上述粽子和咸鸭蛋装入标识有“五芳斋缤纷五芳”字样的包装盒交给徐某,但该包装盒并非由五芳斋公司提供。五芳斋公司以力源经营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力源经营部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五芳斋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功能,即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此外,商标也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品信誉等衍生功能。包装作为商品与消费者的纽带,不仅具有保护、存放、方便携带商品的功能,特定的包装还承载着区分商品来源、品质的作用,是商标功能的体现和延伸。
  
  在该案的审理中,省高院认为,由于力源经营部提供的包装盒上使用了与五芳斋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使该包装盒内的商品是五芳斋公司生产,但力源经营部未经许可将其销售的五芳斋公司散装商品使用被诉侵权包装盒进行包装,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力源经营部销售的是五芳斋公司的特定礼盒商品,从而对该商品的价格、系列、质量等产生混淆,损害五芳斋公司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省高院判决力源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
  
  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案的判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案例二
  
  抄袭网红火锅 法院判赔452万元

  
  经营一家火锅店,正火爆异常时,隔壁突然多了一家山寨店,这是怎么回事?
  
  原告成都求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人餐饮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30日,求人餐饮公司共运营68家“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以“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为宣传标语,在店招、店内突出使用第41191505号、第41179593号注册商标;衍生于注册商标图形的独特IP形象设计;统一设计入口形象墙、店内墙面绘图、杯碗材质及绘图、纸巾盒包装、油瓶包装、员工工作服、菜单等。
  
  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爸爸炒料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成立,登记有两名自然人股东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系夫妻关系。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三家被诉侵权火锅店及美团网站中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及“爸爸炒料”文字,并使用“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宣传标语;三家火锅店的装潢设计包括入口形象墙、店内墙面绘图、杯碗材质及绘图、纸巾盒包装、油瓶包装、员工工作服、菜单等与求人餐饮公司火锅店的设计高度相似;王某甲的微信名称为“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线下门店图片进行宣传。王某甲投资开设的“厨大侠”火锅店在求人餐饮公司经营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隔壁。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开设的三家店铺中均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以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及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相关公众以为其与求人餐饮公司开设的店铺具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从主观状态上看系刻意模仿、有意攀附求人餐饮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谋利的目的,属于故意侵权,故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爸爸炒料公司赔偿求人餐饮公司经济损失4464135元及合理开支6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与立场。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确立合理的计算基数以及赔偿倍数,对法院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提供假鉴定报告 打假者赔5万元

  
  打击售假者,自己却提供了虚假鉴定报告。这一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2020年,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得见公司)作为“阳光新视界”品牌权利人,多次向淘宝网投诉成都龙商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商兴华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阿米视力保护中心售假,并出具一份《鉴定报告》,以阿米视力保护中心销售的“阳光新视界”护眼眼罩产品外观及外包装盒与正品不同为由,认为阿米视力保护中心销售的产品是假货。
  
  淘宝网对看得见公司的前2次投诉均回复“审核不通过”,第3次投诉审核通过后,淘宝网于2020年5月14日认定看得见公司投诉成立,并作出了删除阿米视力保护中心涉案产品链接、屏蔽店铺及全部商品等处罚。受之影响,阿米视力保护中心2020年6月、7月的访问数、成交金额相较4月、5月大幅下滑。2020年8月18日,淘宝网撤销前述处罚。龙商兴华公司认为看得见公司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本案诉讼。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商兴华公司与看得见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看得见公司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上游经销商,有能力在购买相应商品后通过正当程序鉴定商品真伪,但其却在明知龙商兴华公司销售的商品外观与其正品外观一致的情况下,另行变造正品图片,以不实《鉴定报告》进行投诉,主观恶意明显。同时,看得见公司清楚知晓其投诉成立将给龙商兴华公司的店铺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却在无相应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商品系假冒的情况下,连续数次向淘宝平台投诉,最终导致龙商兴华公司的商品无法上架交易,直接剥夺了龙商兴华公司正当交易的机会,妨害了其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看得见公司赔偿龙商兴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一审宣判后,看得见公司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为保障经营环境合法性、有序性,电商平台设置了线上投诉机制,以维护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但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如权利人恶意利用投诉机制,明知或应知其投诉依据不充分,仍然发起投诉,违反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到法律制裁。本案判决对于增强网络平台经营者信心,保障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取证过程不规范 可信时间戳未被采信

  
  近年来,可信时间戳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关键证据得到认可,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无需公证和司法鉴定即可得到认定。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韵社公司)享有连续剧《真心想让你幸福》的网络传播权。2020年9月2日,佳韵社公司以四川极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微公司)侵犯权利为由,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后将录屏文件向北京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认证。
  
  这份可信时间戳的取证过程存在瑕疵。首先,佳韵社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未按发布的取证设备和取证方式的要求进行取证,取证过程也未展示对取证设备进行安全性及清洁性检查和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的过程。这可能导致浏览器存在自带功能、第三方软件或非法进程,无法判断接入网站的真实性。其次,取证过程的录像结束时间与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时间相差47分钟,该时差不符合操作指引“尽可能短的时间”要求,存在对录屏内容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性。最后,极微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光盘显示,按照与佳韵社公司基本相同的取证步骤进行取证,可将某公众号官网重新定向至另一个视频网站。
  
  德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佳韵社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采信,不能证明极微公司实施了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佳韵社公司请求判令极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佳韵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与传统的证据形式不同,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易传递等特殊属性。尽管时间戳取证能确保自保存时起数据不被篡改,但并非采取时间戳取证方式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一定真实可靠,存在数据抓取之前因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等问题而被“破坏”的可能性。因此,取证人应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案例五
  
  未获许可卖电子书 经营额达200万
  

  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他人购买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两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200万元。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赵某使用淘宝网对外销售电子书籍。2018年1月以来,为销售电子书籍,被告人钟某自建网站“天天kindle”并负责网站的维护和管理,被告人赵某则利用该网站销售电子书籍。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下载、向被告人孙某等人购买收集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甲等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7000余册,非法经营额达15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甲通过网络下载、向被告人赵某等人购买收集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5000余册,非法经营额达16万元。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电子书数目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部分涉案电子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本案被告人无法提供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材料,亦无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已经届满等,可推定被告人所销售的电子书享有著作权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赵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售卖电子书的新类型犯罪案件,涉及网络电子书证据收集和评价、电子书权属及数量认定等问题,具有典型性。此外,本案在取证、定性、异同性比对等方面的认定,有理有据,深度契合了打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力震慑了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对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版权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斗罗大陆》遭侵权 法院作出诉前禁令

  
  《斗罗大陆》动画改编自唐家三少同名玄幻小说,于2018年1月20日起在腾讯视频独家播出,累积播放量上亿次。去年,因为一场官司,这部动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腾讯视频更新动漫作品《斗罗大陆》后,“忆三漫剪”等抖音用户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APP平台几乎同步上传了大量《斗罗大陆》的视频,且播放量较大。抖音平台称其2020年拦截违规视频内容超过2.64亿条。
  
  据了解,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授权取得动漫作品《斗罗大陆》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和第四季的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三家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抖音APP上用户名为“忆三漫剪”等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上述诉求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吗?特别是最后一点诉求。在此前的该类案件中,我国还不曾有过这一诉前禁令的提出,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不断上传。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通知-删除”规则系在特定技术条件之下,基于平衡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而制定,网络服务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只负删除义务,而是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必要措施的界定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在现有技术能实现过滤、拦截等功能且成本可承受时,则平台在知道新侵权视频仍在不断上传的情况下,其在删除已有侵权视频外承担过滤、拦截义务则是理所当然。必要措施的内容并非固定的、不变的、机械的,而是动态的、可变的与发展的,必须兼顾技术发展现状及当事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当新的技术出现且该新技术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新的技术纳入必要措施范畴。
  
  法院遂支持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的申请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首例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不断上传的诉前禁令,该禁令从立法目的及条文原文出发,论证并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下动态界定“必要措施”的裁判规则,及时回应规制平台先侵权后治理发展路径的司法需求。本案树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其确立的相关司法理念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