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力推执行运行警务化 提升执行强制性

  
2016-08-02 09:31:02
     

提升执行强制性和威慑力

成都法院力推执行运行警务化

昨(1)日,在成都中院召开的成都法院执行“一体化”改革试点动员大会,《成都法院执行“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发布。据介绍,在此次改革试点中,成都法院将以执行“警务化”“一体化”改革为重点,构建执行工作新模式,力争用一至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改革到底改什么?将如何进行?这份7700多字的《方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机构设置层级化、执行运行警务化、案件管理一体化、流程管控静默化、执行模式共治化、执行手段多元化、制度建构体系化、执行监督立体化,“八位一体”的执行工作新模式将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执行管理和执行监督改革,有效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

在备受关注的执行运行警务化运行方面,《方案》提出,将执行法官、司法执行员、书记员等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警务运行”,通过建构不同人员的职责清单,突出执行实施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机构设置层级化

整合两级法院执行人力资源,探索建立执行局、执行分局、执行大队三级管理模式

成都两级法院原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各自为阵、单兵作战的传统执行管理结构将被完全打破。《方案》指出,市中院执行局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按扇形结构分别试行设立三个直属执行分局作为派出机构,名称分别为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其中第一分局设在武侯区,辖武侯、青羊、双流、新津、蒲江、大邑、邛崃;第二分局设在高新区,辖高新、锦江、新都、金堂、龙泉、简阳、青白江;第三分局设在金牛区,辖金牛、温江、成华、郫县、崇州、都江堰、彭州。

执行分局辖八个执行大队。第一执行大队系直属大队,由中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组成,负责办理市中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等,其余七个执行大队负责办理相应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等。同时,市中院执行局新设立案管科、调研科、综合科作为内部工作机构。《方案》对三级执行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市中院执行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确保全市执行工作“1+5”运行机制运行畅通,建立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统一资产查控系统;建立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负责全市执行工作中带有共性的疑难问题的指导;负责跨分局、跨地域执行争议案件和执行事项的协调处理等11项。

执行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办理市中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等;负责本辖区执行案件的统一协调;参加所辖执行大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局务会议讨论,研讨难点问题、商议执行方案、确定处理意见;统一调配辖区案件,均衡各执行大队人均办案数量等11项。

而基层法院执行大队的主要职责有:负责办理本辖区受理执行案件,并对案件、人员、案件资产进行有效管理;负责辖区案件的高效办理,提请分局提级执行重大案件等6项。

执行运行警务化

对执行法官、司法执行员、书记员等实行“分类管理,警务运行”《方案》对执行法官、司法执行员、书记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执行法官行使执行案件审查权,司法执行员依法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员和书记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执行员协助执行警察开展执行实施工作,书记员负责执行综合性事务工作。

大力推行执行员向司法警察转制。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基础上,将选择留任执行局或未进入法官员额的从事执行实施的人员转为司法警察编制,对外称司法执行员。《方案》提出,将执行裁决事项完全从执行局内部剥离,另行组建执行裁判庭或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合署办理执行裁决案件。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清单,执行实施权的内涵主要包含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事项。

案件管理一体化

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

市中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资产采取统一的查

控管理,对银行、交管、工商、房管、国土、证券等资产实施网络覆盖查询与控制。

通过资产查控平台,系统对每个案件查找的资产进行甄别,对无财产的案件,系统应当提示,建议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同一被执行人和同一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进行提示,建议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对同一被执行资产查封有交叉的案件,系统提示协调处理。对无财产退出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执行和解案件、部分执行案件、疑难重大案件等进行分类别管理,实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的实际执结率、标的金额到位率、自动履行率均显著提升。

流程管控静默化

强化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控,明确各环节办理期限、质量标准、职责权限等

市中院执行局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执行分局及辖区执行大队案件的执限、结案、案款、长期未结案等要素进行管理,定期对执行案件质效进行检查。

针对执行案款,进一步健全案款管理系统、案款台账和案款专户管理,切实做到“案对款、款对案,案案有明细、案案有台账,笔笔可追踪”。以“静默式”督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对全市法院执行案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执行手段多元化

《方案》提出创新财产发现机制。一是探索司法审计调查制度。借助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作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其它逃废债务等行为。在此基础上,细化审计调查制度的适用条件,对审计对象、工作流程、文书格式、强制措施等予以明确规定。

另一种机制是发放律师调查令。探索在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执行机构批准的,执行机构可以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由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方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制度建构体系化

繁简分流机制

执行案件立案后,根据诉讼案件类型和结案方式及标的额等合理界定案件的繁简,实行繁简分流。各执行大队能够执行的,由执行大队负责执行。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执行难度较小的无需处置财产的案件,或办证过户等非金钱债权类案件,必须在1个月内执结。疑难案件、重大案件、阻力较大的“骨头”案件要上报执行分局、市中院执行局,采取集中执行、交叉执行、异地执行等办法逐步分批化解。

案件分类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机制,规范案件退出标准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明确恢复执行标准及操作规范;探索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将案件转化为破产案件处理;建立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审判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申请提示,引导债权人积极主动提供债务人的资产线索,及时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探索异地执行协作机制。本报记者刘冰玉